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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07:04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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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5日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能源、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发展纳入城乡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十条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网管道供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独立的管道供气。


管道燃气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


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等燃气用气。


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落实气源,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



燃气供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资源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供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拒绝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在隐患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入户检查时,应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燃气气瓶的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热值、组份、压力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按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但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计划停气、临时停气未事先通知燃气用户,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和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作业。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实施。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主张检定一方支付。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由提供燃气计量装置的一方支付检定费用并进行更换,退还多缴或者补交少缴的燃气气费。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并可向价格、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组织进行投诉。



价格、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服务等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未明确标识所适应燃气种类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安装、供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市、县、自治县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其安装、维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提供的配套器具(含调压器、计量表、阀门、联接管、密封件),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当地气源使用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在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第二十八条 对燃气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维修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向用户说明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其采用合格器具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方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涉及燃气保护范围的,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相关审批时,应当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燃气设施的业主单位。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经营企业人员现场指导下施工。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确标识,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二)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



(六)在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在气瓶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一)使用的气瓶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不得给过期未检测的气瓶或者不合格气瓶充装燃气;



(二)对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必须进行清残处理;



(三)对出站气瓶必须进行复检,合格后贴上充装合格证;未贴合格证的,不得出站;



(四)禁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瓶装燃气;



(五)禁止从罐车上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九)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同时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主管部门。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故处理完毕,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充装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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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养护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业务标准

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商品养护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业务标准

1981年2月24日,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一、商品养护专业或理工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商品养护工作实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历和同等技术水平担任商品养护工作一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确定为技术员: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商品养护技术知识。
2.熟悉主要库存商品性质和储存中受内外因素影响的变化规律,并对防治商品质量异变方法有一定的了解。
3.掌握主要库存商品的质量检测技术,并能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商品养护试验研究工作。
4.能编写商品养护技术资料教材,辅导保管人员学习。
二、高等院校商品养护专业或理工科四年制本科毕业,担任商品养护工作实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者,或技术员及具有同等学历同等业务能力具备以下条件者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熟悉主要库存商品性质和储存中受内外因素影响的变化规律。
3.掌握主要商品质量的检测技术,能独立进行商品养护试验研究工作。
4.能总结商品养护实践经验和编写商品养护技术资料。
5.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商品养护助理工程师,可提升为工程师:
1.较深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商品养护工作实践经验。
2.对某项商品养护技术有较深入的研究,能解决商品养护技术的某些重要问题并有一定的成绩。
3.对商品养护技术研究和管理工作有一定的设计、组织和指导能力。
4.具有编写一定水平的技术书刊和培养养护技术人员的能力。
5.掌握一种外文,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商品养护工程师,可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对本专业具有系统深入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商品养护工作实践经验,能掌握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方向和任务。
2.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商品养护技术研究或管理中有显著成绩,并能解决本专业中的重要技术问题,有较高的或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著作或论文。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商品养护工作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的技术性问题,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可提为技师。


关于印发《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2]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玉溪市公安局制定的《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玉溪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严重势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省政府34号文件精神,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用两年的时间集中组织开展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以下简称“严防战役”)。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针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难点和突破点,各个击破。努力在全市范围内构建有效和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总体目标:一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防范体系基本构建;二是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交通事故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地区得到重点防控;三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力争全市万车事故次数和万车受伤人数不高于2001年度的100.33,32.16,万车死亡人数控制在9以下(2001年为10.22)。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确保“严防战役”稳步开展。
各县区要继续贯彻省人民政府[2001]34号文件和玉溪市人民政府[2001]45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三长”责任制,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农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警种、各驻军、武警部队的协作、配合。各县区政府与辖区乡镇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必须于4月25日前全部签订落实,市政府将在阶段考核中进行抽查;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和梳理排查,分析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主要原因,把握规律,明确重点,制定整改措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城市文明畅通工程”,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与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关、驾驶员考试质量关,客运路线审批关,把“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考试、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四个负责制落到实处;要围绕“严防战役”各阶段的中心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宣传渠道,营造强大舆论声势,不断掀起高潮,推进“交通安全文明村”建设和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活动;通过开展全市“小黄帽”交通安全宣传周和组织全市驾驶员参观“大型交通安全巡回图片展”等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驾驶员等交通参与者重视交通安全的社会氛围;要通过“严防战役”的实践,建立和完善预防交通事故的科学工作模式以及综合治理交通的长效机制,促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二)重点防控交通事故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区域,深入实施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确保“严防战役”向纵深推进。
各县区要对本辖区近两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深入的梳理排查,确定各自的重点防控区域,并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办法、措施,落实重点防控任务,加强对各区域内交通事故“黑点”和驾驶员严重违章率的监控和考核;要把预防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心放到县乡道路上,摸清每一条县乡道路的交通流量情况、近两年来事故情况和交通参与者违章情况等,掌握县乡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针对乡村道路条件差、群众乘车难、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人严重等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管理措施;要尽快加强县乡交警大、中队的全面建设,合理布局警力,装备必要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设备,强化路面监控,充分发挥交警一线主力军的作用。在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要按有关规定,尽快有组织的将乡村道路的交通管理权委
托给当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并明确任务、职责和权限,定期组织培训、考核与奖惩。
(三)集中整治导致交通事故上升的“三大重点”,全面加强客运车辆的管理,确保“严防战役”主要防线的构筑。
根据去年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和对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分析研究,我市的澄川线、玉通线、大新线、峨小线、国道老213线(元江大水平至安定)等五条公路是交通事故多发的“重点公路”,有33处公路点、段是交通事故的“重点隐患”(见附件一),有13种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见附件二)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死亡人员增多的“重点违章”。对这“三个重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组织专项整治。一要加强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省政府69号令,把“安全查验卡”的发放等有效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参照69号令,把核定载客数6座以上(含6座)专门从事客运的微型车辆也纳入管理。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把对客运车辆、客运单位和客运驾驶员的各条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三要尽快部署对“重点隐患”的整治,对标志标牌、标线不完善,公路设计不合理的事故“黑点”,县区政府要督促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积极进行工程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警力投入,进行重点布控设防。四要加大容易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防战役”期间有严重违章行为的驾驶员一律按规定实行上限重罚,属同一行为二次违章的要按规定坚决吊扣驾驶证,必要时要采取治安拘留等强制措施。五要加大重点时间的路面监控力度,对人车出行率较高的节假日、赶集庙会日以及各种庆典活动期间,公安、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地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每日下午5时至9时事故多发时段的管理,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六是对安全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车队,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查处整治,该合并的要合并到安全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较好的车队去管理,对非法客运车辆要坚决取缔,上限处罚。七是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修理厂二级维护的质量监督,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预防因车辆机械故障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八是城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等阻碍行人通行的行为查处,加强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九是农机部门要依据《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云政发[1988]129号规定,对拖拉机违章载人进行依法管理。拖拉机载人必须参加乘客险,且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审批。各级交警部门、当地派出所要积极支持、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十是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的组成部份来抓,每季度至少要安排一次交通安全常识讲课。十一是在红塔区中心城区要坚决取缔摩托车从事客运的现象,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对从事客运的三轮摩托车实行规范化管理。残疾人专用车、老年人代步车只能由专人驾驶,新车落户时驾车人必须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核发轻便摩托车号牌。十二是中心城区划有停车泊位的地段,机动车要按规定停放,实行收费管理。十三是中心城区的交通安全附属设施要加大投资力度尽快完善。十四是驻军、武警部队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按照《警备条令》抓好军车的管理。
(四)严格依法查处严重违章肇事者和认真追究与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关的领导责任及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确保“严防战役”有力开展。
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对负有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进行惩处的挂牌督办制度,严惩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分子,公安交警支队要对死亡1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惩处进行挂牌督办,并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要认真追究因失职、渎职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有关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单位人员责任。从今年开始,凡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必须就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涉及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责任和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责任,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汇同安全管理、监察和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查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多发地区、地段的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由上一级组织专题调查,着重查找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领导责任以及各个岗位应承担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管理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办案部门要敢于从内部的机动车检验、驾驶员考核、发牌发证、路面执勤等各有关岗位查起,凡有是违规、违纪、失职、失管责任的,绝不护短,坚决查处。

三、工作步骤和工作重点

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从2002年至2003年为期两年,分两个具体战役组织,第一战役自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从今年4月至6月,为内部抓落实、外部抓宣传阶段:一是以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以第三届中国昆明国际旅游节的交通安全保卫为重点,强化督促检查,把“严防战役” 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各级公安、宣传、教育、交通、农业、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积极组织开展全市交通安全宣传大会战,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
第二阶段从今年7月至9月,为专项整治阶段:一是围绕“三大重点”,组织开展全市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二是针对县乡道路漏管失管突出、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人严重、无牌无证车及报废车上路的“死角”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隐患,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交通、乡镇派出所、农机部门的力量,开展县乡道路的综合整治行动。
第三阶段从今年10月至12月,为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阶段:一是从上到下组织对省政府2001年34号文件和市政府2001年45号文件落实情况、创建“平安大道”、实施“城市文明畅通工程”等任务的检查、考核;二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要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员依法严处,同时,要追究一批与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关的领导责任和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的第二大战役从明年1月开始,继续围绕“严防战役”的“四大主要任务”,对应2002年“三个阶段”的安排部署查缺补漏,巩固深化。具体的工作步骤和工作重点,将根据今年的实战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后再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玉溪市成立“全市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严防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华生同志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岑化虎任副组长,政法委副书记李明荣、宣传部副部长普洪光、市公安局副局长胡本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市法院副院长童学义、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李世华、市司法局副局长普建平、市建设局副局长于绍芬、市交通局副局长赵铨、公路总段副总段长王虹、市农业局局长助理廖伟、市财保公司经理张明、警备司令部军动科长肖慧材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办公室,由支队长刘绍华任办公室主任,政委李矿生、副支队长沈德明、钱绍华任副主任。
为加强“严防战役”中各县区重点区域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由公安、交通、农机三个部门对各县区分工联系,具体分工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绍华、市交通局行业管理处处长毕志达负责联系澄江、易门;交警支队政委李矿生、市交通局刘福喜负责联系通海、华宁;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沈德明、农机总站总站长张忠负责联系红塔区、江川、峨山;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钱绍华、农机总站副总站长汤红爱负责联系新平、元江。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成立相应的“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领导小组”和“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办公室”,负责“严防战役” 的领导、协调、考核评比和信息处理工作。

五、考核与奖惩

为确保“严防战役”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市政府将对“严防战役” 的每一个阶段进行及时的记分考核,并结合年度总结进行综合记分考核,一并实施奖惩。
考核内容:每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各阶段20分,共60分);总体目标中对各地的分解目标(20分);基础工作(20分)。
考核原则:定性定量,客观公正,发扬民主。
考核程序:对各县区的考核由市“严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一是根据“严防战役”各个阶段确定的“工作重点”,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的考核记分;二是根据年末总体目标(包括各地的分解目标)和日常基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记分;三是由市“严防领导小组”确定的考核委员会将考核情况进行审定通过。
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下达。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转变观念。近两年来,我市乃至全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于高发态势,2001年,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4148起,死亡196人,受伤1152人,直接经济损失961946元,万车死亡人数达10.22;从全省情况看,2001年全省共发生纳入统计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19,815起,造成2,984人死亡,10,18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突破1亿元,万车死亡人数高达16.28,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54起、死亡8人、受伤28人。从我市今年一季度的情况看,短短的90天之内,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167起,死亡60人,受伤137人,特别是今年1月14日澄江境内发生的“1.14”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5人,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在非正常死亡人员之中,交通事故死亡名列首位。预防交通事故是摆在各级组织,特别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中之中来抓,积极投入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战役,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使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上下联动,内外协调,趁势而上。各县区要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安排部署“严防战役”的总体方案,积极出台“严防战役”涉及到的相应配套政策、法规;要随着“严防战役”的推进及时制定下达相应实施办法和专项整治的行动方案,抓好各个阶段辖区内的各项基础工作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要抓好重点防控区域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各级各部门要做到从“严防战役”大局出发,保证政令统一、步调一致、同心协力。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级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工作职能制定“严防”措施,把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动员力量的重要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各项基础性的日常工作与“严防战役”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互相促进;要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转变作风、更新观念、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作为衡量我们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