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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1:30:22  浏览:9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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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兹将人民银行总行银发(86)第290"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在关于认真清查盗用联行资金问题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问题,我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联行资金被盗案件已经发生几起,为此,总行在今年曾连续发生了几个加强联行管理的通知,并作为全国会计工作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些行执行制度不严,管理不善的问题仍未彻底纠正。人民银行通知中的六项要求,各行均应遵照执行,考虑到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对联行凭证、联行印、押的管理具体补充如下:
(一)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联行凭证保管、领用制度。为此,总行已决定修订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增设凭证编号,见总行(86)建总会字第155号文),并即将制订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印发各行严格执行。
目前,我行使用的联行凭证由于没有凭证编号,暂不便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但须建立入库、领用登记手续,没有入库的要立即清理入库。所有联行空白凭证均要入箱、入柜加锁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负责人要定期对联行凭证的库存数与登记簿全面进行检查。
(二)联行印、押的管理,按人民银行通知要求具体规定为:
1.联行印章原则上由一名会计负责人亲自保管与用印,地(市)以上管辖行也可以由会计处、科长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保管与用印。
联行印章只限于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和联行对帐签证单使用,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
2.联行密押(包括密押编制办法和密码表),由会计负责人指定一名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使用密押人员不得超过两人(编押、核押人员各一名),不得扩大知密范围。
(三)联行凭证、联行印、押必须坚持分管,分管空白联行凭证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密押和联行印章。经办联行业务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凭证和联行印章。分管人员临时离职,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接交手续,并指定专人监交。
(四)加强联行管理,保证国家资金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制度,各级行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精心组织。为严格执行制度而必须增加的会计人员,各行今年年底以前务要保质、保量配足。按人民银行通知规定,今后凡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包括会计负责人和行处领导)的责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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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五机械工业部和第六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五机械工业部和第六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1963年9月28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2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机械工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机械工业部。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5号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已经2003年11月25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指标进行研究分析,并对异常变动和异常项目予以重点关注的审计方法。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专业判断来确定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第四条 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的主要目的是:在编制审计方案阶段,帮助审计人员确定其他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范围和重点;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在审计报告阶段,对财政财务资料进行总体复核,形成或支持审计结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分析性复核前,可以参考被审计单位已有的经过分析的资料、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时,可以将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资料和其他经济活动资料与下列资料进行比较:
(一)同行业资料;
(二)被审计单位前期同类资料;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划、预算、定额等资料;
(四)审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估计的数据资料;
(五)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常用的分析性复核方法有比较分析、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和结构分析。
第八条 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相关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相关关系,审计人员不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
第九条 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审计人员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揭示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错误,确定其他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范围和重点。
第十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分析性复核揭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可能存在重要错误的项目,以确定审计重点,减少审计测试工作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运用分析性复核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所涉及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用于分析性复核的财政财务资料和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性复核的目的,及对其结果依赖的程度;
(五)分析性复核的对象和信息的来源;
(六)分析性复核可代替的审计方法。
第十二条 在编制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时,审计人员应当利用分析性复核印证其他审计方法得出的结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情况的总体合理性做出判断,以确定是否增加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依赖性和可信程度受以下因素影响: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的;
(二)分析性复核所涉及事项的重要性;
(三)分析性复核结果与针对同一审计目标实施的其他审计步骤的结论的一致性;
(四)预期分析性复核结果的正确程度;
(五)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
(六)实施分析性复核的审计人员的能力与经验。
第十四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健全,审计人员不能过分依赖或者不能仅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如果内部控制失效,审计人员不能直接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当分析性复核结果显示有重要异常波动或者严重背离预期资料时,审计人员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和说明,并获取支持解释和说明的审计证据。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能作出解释和说明,或作出的解释和说明不能令人信服,审计人员应当采用其他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