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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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完成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落后产能是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主要是铁合金、电石、钢铁、建材、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等行业的落后产能,以及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企业自行淘汰的落后产能。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在南宁市工业发展资金和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当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目标任务如期淘汰落后产能的合法工业企业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励资金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
(一)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二)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三)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四)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和地方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六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设备拆除、平整场地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依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标准确定。奖励标准则根据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投资总额、淘汰难度等相关因素划定。具体如下:
一、铁合金、电石行业
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每台奖励10万元。
二、钢铁行业
1.淘汰200立方米(含)以下炼铁高炉,每座奖励10万元。
2.淘汰200-400立方米(含)炼铁高炉,每座奖励15万元。
3.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炼钢电炉,每座奖励15万元。
三、建材行业
(一)水泥
1.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每条奖励20万元。
2.淘汰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每条奖励20万元。
3.淘汰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每条奖励20万元。
4.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每台奖励10万元。
(二)玻璃
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奖励30万元。
四、轻工行业
1.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线,奖励30万元。
2.淘汰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奖励30万元。
3.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奖励20万元。
4.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奖励30万元。
5.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线,奖励30万元。
6.淘汰柠檬酸生产线,奖励30万元。
7.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淘汰的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的或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范围,但未列入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根据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投资总额、淘汰难度等相关因素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市政府鼓励企业提前淘汰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行业范围的产能,并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单个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或纳入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当年配套的行业专项淘汰奖励 补助资金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核拨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每年核拨一次。
第十二条 当年10月底前企业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建设、环保等立项批文证明材料复印件、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取证材料和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直属企业直接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或必要时委托评估机构对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核实结果确定并下达资金奖励计划。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接到资金奖励计划后填写《财政年度分月用款计划核定通知书》,并附资金奖励计划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淘汰落后产品、生产线、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等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淘汰落后产能的完成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完成情况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如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或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撤销奖励、追回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2月15日发布的《南宁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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