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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甘肃舟曲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01:15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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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甘肃舟曲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甘肃舟曲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0]11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甘肃舟曲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为切实做好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灾区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请你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灾害情况,全面加强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调拨工作。

  二、请及时了解灾区药品、医疗器械需求情况,掌握受赠药品、医疗器械有关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进口口岸等,做好受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检验、分发、记录等工作。
  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08〕321号)的要求,做好对甘肃舟曲灾区捐赠药品的监管工作。

  三、加大灾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受灾群众集中供餐点、医疗点供餐处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灾区需求,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并监督做好捐赠工作。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7号)的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救灾常用药品,充分发挥快检技术的作用,加大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要严防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药品、医疗器械流入灾区,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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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1990年5月12日,劳动部

为加强对技工学校学生的管理,提高学生遵纪守法和勤奋学习的自觉性,现将《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8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守则(试行)》即废止。

附: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 勤奋学习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遵守校规、校纪,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
4.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5.勤学苦练基本功,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
二、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6.尊重教职工,接受教诲和指导。
7.诚实守信,热忱待人。
8.团结同学,互助、互谅、互让。
9.爱班、爱校,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热爱劳动 文明生产
10.热爱所学专业,遵守职业道德,端正劳动态度,虚心向工人师傅学习。
11.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完成生产实习任务。
12.爱护设备、工具,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注重经济效益。
四、遵守公德 勤俭节约
13.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14.敬老爱幼,助人为乐。
15.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16.节约水、电、粮食,不追求物质享受。
17.尊重父母的意见和教导,经常向父母汇报生活、学习、思想情况。
五、自尊自爱 仪表端庄
18.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
19.穿着整洁、朴素大方。
20.举止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谈吐文雅。
21.不吸烟、不酗酒、不早恋。
22.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传看黄色书刊、录像。
23. 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10月22日苏法经〔86〕14号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影响合同的履行,给收、发报人带来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部门自1985年起,在电报稿纸背面的《发电须知》中说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发报人使用电报稿纸发报,应视为接受该项条件。因此,在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前,凡是由于电报稽延、错误受到损失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邮电部门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找邮电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