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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27:32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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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6]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1996年12月13日,建设部

一、1997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锛、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他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力,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渡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他专业注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
(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由所在单位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八)高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由低设计资质的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
(九)对于极少数边远地区无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如其“过渡期”时间需延长,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十)代审、代签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离退休人员执业
(一)注册建筑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方可受聘设计单位继续执业。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如接受其它单位聘用,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对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册建筑师服务期限和流动
(一)注册建筑师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用期内注册建筑师调离聘用单位到其他设计单位执业,新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
(二)设计单位被吊销单位资格或破产后,原单位法人应在本单位被核销后一个月内将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等上交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受聘到其他设计单位重新注册的申报或审批工作。
六、注册建筑师在工业建筑项目中签字范围
(一)工业建筑项目中凡属独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按项目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二)工业建筑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注册建筑师按建筑专业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三)工业建筑工程中,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权限范围,按工程分类标准执行。
七、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设计文件范围
(一)注册建筑师应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二)注册建筑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图纸(底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民用建筑项目,做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工业建筑项目,做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应在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八、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签字图样目录,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报建时审查。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报批有关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等)没有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的,规划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不予审查批准实施。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建筑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建筑师执业登记表》,年检时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须加盖中方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九、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条文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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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人代表,请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
杨涛
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也许许多人是闻所未闻。然而,我国《代表法》却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看来,这“约见”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力,只是现实中极少运用而已。
不过,自2002年起,福建省永春县人大代表已经连续三年进行“约见”政府官员活动,由人大代表当面约见政府高官,要求限期解决问题。(《新京报》5月23日)人大代表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力,在永春县的实践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约见活动连续开展三年来,代表们围绕水利设施修复、矿山环境保护、偏远山区邮件投递、道路硬化等内容向县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23项,有8项得到当场解决,到目前为止有16项得到了解决,其他问题、建议也都得到明确的答复。
但是,从全国的现状来看,行使“约见”权力的代表却极少,法律所赋予代表的权力被虚置,处于“休眠”状态。其实,除“约见”权力外,《代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所赋予代表的许多权力往往被“虚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等。这些权力在实践也极少适用。
代表不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这主要跟代表的意识有很大关系,代表往往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要支持政府机关工作,代表的工作就是举举手,要是给政府机关提出批评,就是给政府“挑刺”,是不支持工作的表现。因此,也就没有意识去行使自身权力,长此以往,人大代表就被人视为“橡皮图章”,可有可无。
当然,人大代表不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一定程度上跟法律的不健全有关系,比如对于代表“约见”的权力,法律也只是有个笼统的规定,具体该如何操作,要代表在实践中摸索。此外,一些政府、司法机关不愿接受监督,对代表积极行使权力设置障碍,使代表的权力不能充分行使。
但是,代表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权力只有积极和充分地行使,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只有限于和善于行使权力,才能让政府、司法机关产生要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才会更有力地配合代表正当行使权力。代表的权力越是不行使,代表的地位和威信就越低。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力,这不仅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因为,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其是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其有认真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代表不认真履行法定权力,就是放弃自己的职责,失去其的代表性。
所以,我们希望代表们好好看看有关法律,看看还有那些法定的权力没有行使,那些法定的职责没有履行,而后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实践中如永春县人大代表一样,摸着石头过河,逐步开拓监督“一府两院”的新局面。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石嘴山市计划生育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石嘴山市计划生育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石人口组发[2002]1号

2002-11-1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从根本上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特制定市计划生育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一、 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一票否决权”制度。
  2、坚持晚婚晚育一起抓为重点抓晚育,维护育
龄群众建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口出生素质 。
  3、简化审批手续,尊重育龄群众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生育意愿,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4、取消一孩生育控制指标,重点抓二孩和多孩,按照生育政策,严把审批关,减少和杜绝超计划生育现象,有效地控制人口过快的增长。
  5、科学使用《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与服务制度,逐步实现以管理为主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进而向服务为主转变。
  二、《优生优育服务证》的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
  1、《优生优育服务证》使用于本市常住户的已婚育龄群众。凡经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在新婚登门宣传服务时发放《优生优育服务证》并依据生育政策注明自由选择生育时间。
  2、《优生优育服务证》由县、区计生委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的逐级摸底和测算,每年年终发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及时发放到已婚育龄群众手中。若漏统漏发,出现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已经怀孕或生育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补发。
  3、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孩子时,接产医院凭《优生优育服务证》开具《婴儿出生证明》,持《优生优服务证》和《婴儿出生证明》到所在县、区计生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生育婴儿证明》,各县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据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婴儿证明》,方可办理婴儿入户手续。
  4、对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条件的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要严格按照生育政策审批:本人持《结婚证》、《户口本》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单位>申请,由居委会<单位>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上级责任单位审核,上报县区计生部门批准。
  5、流动人口的生育,严格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三、《优生优育服务证》的管理
  1、《优生优育服务证》由市计生委统一印制和编号,内容有夫妇的基本情况、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育政策、生育意愿的选择注明、注意事项等。
  2、县区计生部门负责组织《优生优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并统一辖区内的编号,加盖计生委公章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专用章。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在发放《优生优育服务证》时,要摸清情况,仔细核对,登记造册,并建立有关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优生优育服务证》只收取工本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搭车收费等乱收费的现象,减轻育龄群众的负担。
四、工作职责
  1、各县、区计生委负责对《优生优育服务证》发
放管理及生育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保证出生人口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共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负责了解辖区
内或单位内育龄群众的结婚、怀孕情况、及时、准确地测算、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和人员情况,做到及时登记,及时发放《优生优育服务证》。并选配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3、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优生优育服务证》发放和实用有关环节上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和杜绝出现转换管理机制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导致生育失控的现象。
  五、责任追究
  承办核发《优生优育服务证》的计生工作人员和承办《婴儿出生证明》、入户手续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政廉洁,秉公办事。对违反生育政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超计划生育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