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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22:32  浏览:8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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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工信厅财[2010]183号
  

部机关各司局:

  2009年3月30日我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工信厅财[2009]63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并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部本级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有效合理的使用,结合《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部研究制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馈。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68205875)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部专项资金及时合理使用,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及借款

  (一)项目经费报销。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各项目承担单位携带《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支出(预算)审批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表》)和项目登记本,根据《核算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部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如收款单位与项目受托单位不一致,主办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说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借款。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请款单位填制借款单,经主管司局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如需在非借款时间借款,应提前预约。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中的资产性购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专用材料及专用设备等,产品单价达到800元(含800元)以上的,需纳入部机关固定资产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二)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按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还需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和销售发票。

  (三)资产购置单位协助财务部门,根据报销时提供的发票、电子验收单、供货合同填写《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为部机关固定资产入账依据。
  
  第四条 科技重大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请拨款

  大额专项属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拨款周期较长。如需在月底前支付,主办单位应于当月20日之前向财务部门提供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审批表》、财政部的相关批复文件、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各单位在提供拨款申请时应确保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完整准确,具体内容包括:收款人开户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省××市××支行),收款人开户账号等。
  
  第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

  (一)为保证项目经费拨款进度与项目执行进度一致,便于对项目受托单位的监督,项目资金应尽量分期分次拨付。

  (二)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拨付资金:

   1、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
   2、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且当年可以执行完毕的项目;
   3、项目内容已执行完毕的项目。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采取按项目执行进度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资金。在签订合同时,首次付款额不高于项目总金额的75%,剩余部分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按分期付款方式拨付资金时,《项目审批表》中“支出金额”栏只需填写当次支付金额。支付剩余款项时,需再次办理拨款手续。

  (四)如委托项目拨款资金需在月底前支付,主办单位应于当月28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月度、年终结账

  为保证及时准确统计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支出进度,每月1日至 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项目经费月度集中结账日,在此期间不办理报销和委托项目拨款业务。借款手续可正常办理。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部财务工作实际需要,每年12月20日定为项目经费年终结账日。拨款业务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报销业务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

  财政部将于12月31日注销当年零余额账户额度,次年元月20日后开始恢复,在此期间无法办理报销、借款和项目经费拨款手续。
  
  第七条 项目执行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部将定期对各项目承担单位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部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编号:
  
  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格式)

  机关服务局:

  ­­­­­­­­­­­   司因工作需要,使用专项经费购买如下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 量
金额(元)
使用人
存放地点


 
 
 
 
 


 
 
 
 
 


 
 
 
 
 


 
 
 
 
 


 
 
 
 
 


 
 
 
 
 

备注:



  请据此记入固定资产实物帐,并办理相应财务手续。
  
                                    财务司
                                     二〇 年 月 日
  
  
  抄送: 司,司内机关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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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市经委、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厅),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国务院各部门:
一九八五年七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经委《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国发〔1985〕90号)。国务院对该报告提出的“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等
附表目录,责成原国家经委(现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随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补充。
据此,在对附表目录已进行三次调整和补充(经进〔1986〕302号、经进〔1987〕368号、计技改〔1989〕198号)的基础上,按照当前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攻关开发的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我们再一次对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的目录进行了清理、归并和
补充,现将调整后的附表目录(详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各附表目录的执行办法,除本通知的补充规定外,仍按原国家经委、海关总署经进〔1986〕591号文执行。现补充规定以下几点:
1.附表一“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共44项。凡需进口此附表目录中1—34项所列生产线或主要关键设备,均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经贸部门凭国家计委出具的证明核发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35—44项所列生产线或关键生产设备,按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计技改〔1989〕198号文规定办理,海关凭国家计委出具的特批文件验放。
各部门、各地方(包括经济特区、海南省、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市)若需进口附表一所列生产线或关键生产设备,除利用外资兴建产品全部出口的项目外,其余需经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并报国家计委核准后,方可办理设备进口审批手续。
利用外资兴建产品全部出口的附表一项目,仍由各地方、各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办理,但需抄报行业归口部门和国家计委。行业归口部门和国家计委在收到文件四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外签约。对外签订合同后,仍应按规定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特批文件的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56号)的有关精神,一般不允许用进口“暂停进口”的设备搞“三来一补”项目。
2.将附表二与附表三合并,称为附表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为避免重复引进,这次增列了一些国内有条件与外商合作制造的产品,调整后,附表二共70项。利用外资从事产品70%以上出口的附表二项目,仍由各地方、各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
限办理,但需报行业归口部门备案。
对列入附表二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各行业归口部门要切实抓好规划和联合对外工作。在对外洽谈工作中,要争取采用技贸结合或合作制造的方式,引进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并逐步实现国产化。对采用技贸结合或合作制造方式需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及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
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待遇。
办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工作是各行业部门的行政职责,因此,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向设备进口单位收费都是不能允许的。采取联合对外分头签约时,为解决进行联合对外工作所需费用,联合对外的外贸公司可商签约公司从外贸手续费中提取,不得另外增加设备进口单位的负担。


3.将附表五改为“国家控制进口的产品”,即包括机电产品和非机电产品。调整后,附表五共163项,其中非机电产品8项。对附表五中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仍按经进〔1986〕591号文执行,附表五中的非机电产品一般不允许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为自用而进口附表五中的非机电产品,也要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批可行性报告和合同时严格把关。凡国内产品在质量、交货期能满足需要,价格适当的,应优先选用,控制进口。经批准进口的,仍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违反规定进口附表二、五产品的单位,海关除不给予享受任何减免税待遇外,还要加征进口调节税。
各外贸、工贸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发〔1985〕90号文件,在接受代理进口时,要审查所需进口物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果手续不全而发生违章进口,按原国家经委、经贸部、海关总署经进〔1987〕368号文规定,由代理进口的公司负经济责任,交纳40%的调节税额。
三、本文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附表目录中带*的新增项目,在此之前已对外签约的,海关凭合同按原规定进口手续验放。
过去所发目录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 件 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目录
附表一 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归口(牵头)部门
1.电视机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2.收录机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3.家用电冰箱、冰柜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4.家用洗衣机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5.房间空调器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6.摩托车装配线 中汽总公司
7.轻型、微型汽车装配线 中汽总公司
8.黑白显象管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9.碳膜、金属膜电阻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10.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 机电部(电子)
11.480路及以下数字微波通信设备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12.大理石、花岗石开采及加工线 国家建材局
13.稻草板生产线 国家建材局
14.塑料编织袋生产线 轻工部
15.洗衣机用发条式定时器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16.易拉罐灌装线 轻工部
17.西服生产线 纺织部
18.尼龙拉链生产线 轻工部
19.聚脂纽扣生产线 轻工部
20.空调器(含房间空调器及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中汽总公司
21.涤纶抽丝生产线 纺织部
22.方便面生产线 商业部
23.板式家俱及软床垫生产线 轻工部
24.光纤、光缆生产线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25.PCM三次群及以下复接设备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26.电话机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27.彩电配套件(高频头、行输出变压器)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28.电容器(有感涤纶薄膜、低压铝电解、固体钽电解、 机电部(电子)
低压圆片陶瓷)生产装配线
29.印刷电路板生产线 机电部(电子)
30.金属项链生产线 轻工部
31.塑料绝缘综合护套市话通信电缆生产线 邮电部
32.变压器硅钢片横剪线 机电部(机械)
33.预涂感光(PS)板生产线 化工部
34.浓缩果汁生产线 轻工部
35.冰箱、冰柜用压缩机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36.彩色显象管(含高分辨率显示管、彩色投影管) 机电部(电子)
生产装配线
37.显象管用玻壳、电子枪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38.易拉罐制罐生产线 中国包装总公司
39.利乐包用复合包装材料生产线 中国包装总公司
40.利乐包饮料灌装线 轻工部
41.岩棉生产线 国家建材局
42.彩釉墙地砖生产线 国家建材局
43.录音、录像磁带涂布、分切、制盒、包装生产装配线 化工部
44.铝型材挤压和氧化着色生产线 中国有色总公司
注:外国牌号碳酸饮料项目按国办发〔1987〕37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表二 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归口(牵头)部门
1.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磁带机、磁盘机、打印机、绘图机) 机电部(电子)
生产技术和设备
2.录像机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电子)
3.集成电路、半导体管芯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电子)
4.自动拨号无线电话系统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电子)
5.程控交换机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6.960路及以上数字微波通信设备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7.照相机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8.复印机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9.线材轧制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冶金部
10.钢坯连铸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冶金部
11.煤加压气化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建设部
12.大型刨花板及二次加工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林业部
13.子午线轮胎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4.录音录像磁带带基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5.钛白粉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6.离子膜烧碱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7.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8.电石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9.炭黑、白炭黑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20.合成氨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机电部
(机械)
21.日用荧光灯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2.电阻焊缝自动制罐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3.果酒、啤酒、饮料生产及灌装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4.造纸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5.制糖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6.皮革、皮鞋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7.塑料壁纸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8.工业用(不含医药用)酶制剂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9.日用陶瓷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30.电、燃气热水器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31.微波炉、电磁灶(含炉用磁控管、微晶玻璃) 轻工部、机电部
生产技术和设备 (电子)

32.淀粉及淀粉糖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国家医药局
33.平板玻璃生产及其深加工技术和设备 国家建材局
34.水泥生产窑外分解技术和设备 国家建材局
35.卫生陶瓷生产技术和设备 国家建材局
36.精炼油生产技术和设备 商业部、轻工部
37.一次性用弃式注射器生产技术和设备 国家医药局
38.金属桶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39.瓦楞纸箱、彩印纸盒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0.纸/铝/塑复合包装罐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1.铝塑、塑塑复合膜包装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2.纸浆模塑包装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3.喷雾罐(含罐阀)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4.聚脂瓶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5.高温溢流染色技术和设备 纺织部
46.粘胶纤维生产技术和设备 纺织部
47.腈纶生产技术和设备 纺织部
48.箭杆织机、喷水织机、喷气织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纺织部
49.经编机、纬编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纺织部
50.平网、圆网印花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纺织部
51.电梯生产技术和设备 建设部
52.摩托车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汽总公司
53.汽车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汽总公司
54.核磁共振断层成象技术和设备 中国科学院
55.遥感技术和设备 国家遥感中心
56.多色胶印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57.双螺杆挤塑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58.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59.自动络筒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纺织部
*60.片梭织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纺织部
*61.沥青混凝土摊铺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建设部
*62.1.5万立米及以上空分设备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63.直径4米及以上多绳矿井提升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64.154吨电动轮自卸车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65.5立米及以上装载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66.380马力及以上推土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67.宽1200毫米及以上铝板轧制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有色总公司
*68.宽800毫米及以上铝箔轧制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有色总公司
69.日用玻璃制品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70.洗衣粉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注:《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45号)附件目录中的大部分项目已列入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目录,其它未列入的如乙烯、原油一次加工品、感光和磁记录材料、农药、铁合金以及电解铝、铅、锌

、镁、铜、钨、锡、锑等项目,若有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也要由归口部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
附表四 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1.汽车
2.计算机
3.电视机
4.显象管
5.摩托车
6.录音机
7.电冰箱
8.洗衣机
9.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
10.照相机
11.手表
12.空调器
13.汽车起重机
14.电子显微镜
15.复印机
16.电子分色机
17.X射线、核磁共振断层成象检查仪(CT、MBI)
18.气流纺纱机
19.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20.计算器
21.录音机芯
22.自行车
23.收音机
24.电风扇
25.集成电路
附表五 国家控制进口的产品
一、矿山重型设备
1.矿用牙轮钻机
2.煤矿用液压支架、支柱
3.150吨及以下工矿电机车
4.斗容16立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
5.直径1020mm及以上螺旋焊管机组
6.直径76mm及以下直缝焊管机组
*7.直径4.5米及以下水泥回转窑
*8.生产能力700吨/时,采高2.2米至3.5米液压牵引双滚筒采煤机
*9.跳汰面积27平方米及以下侧鼓式跳汰机
*10.直径1370毫米及以下沉降过滤式离心机
*11.200平方米圆盘式真空过滤机
*12.直径610毫米及以下水力旋流器
*13.网面尺寸14平方米及以下电动振动筛
*14.倾角小于15度,带宽2.2米,速度6.5米/秒及以下胶带运输机
*15.钻深100米履带式行走钻机
*16.掘进面积133平方米及以下全液压凿岩钻车
二、石油专用设备
1.钻深6000米及以下陆用石油钻机
2.起重30吨及以下陆用修井机
3.低比压履带式海滩石油作业车
4.抽油杆、泵
5.石油钻铤
6.地面定向震源弹
7.排量480立米/日,井温120度及以下电动潜油泵
*8.压力1050千克力/平方厘米及以下的压裂车、混砂车
三、通用设备
1.能力1万立米/时及以下制氧机
2.二氧化碳压缩机
3.单机容量3200千瓦及以下潜水电泵
4.切纸或切纸板机
5.木材防腐压力罐
*6.温度35摄氏度至50摄氏度,压力6千克力/平方厘米至22千克力/平方厘米,
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大型球罐
7.极限真空度735毫米至640毫米汞柱,气量4.5立方米/分至450立方米/分水环
真空泵
*8.排量3.2万立方米/时及以下斜流泵
四、建筑工程及起重运输设备
1.斗容4立米及以下液压挖掘机
2.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
3.容积3立米及以下轮式装载机
4.起重200吨及以下履带式起重机
5.起重力矩300吨米及以下塔式起重机
6.机重18吨及以下震动式压路机
7.起重5吨及以下普通内燃叉车
8.20层及以下,速度1.75米/秒及以下电梯
9.垂直高度6米及以下自动扶梯
10.货梯
*11.130千瓦及以下平地机

五、动力及输变电设备
1.水力发电成套设备
2.1600千瓦及以下内燃发电机组
3.5万千瓦及以下工业汽轮机
4.矿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机
5.110千伏及以下六氟化硫断路器
6.电压330千伏,容量36万千伏安及以下电力变压器
7.50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保护装置
8.500千伏及以下氧化锌避雷器
*9.500千伏及以下电压、电流互感器
*10.500千伏及以下并联电抗器
*11.容量240千伏安及以下变频调速装置
*12.功率37千瓦(5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
*13.功率4千瓦至14千瓦(5—19马力)汽油机
六、纺织机械
1.不带电脑的单针直缝工业平缝机
2.转速3500转/分及以下三线包缝机
3.静电植绒机
*4.地毯织机
*5.多区段拉断制条机
*6.长环蒸化机
七、轻工商业机械
1.2万瓶/时及以下玻璃瓶灌装设备
2.金属鳞片自动冲织机
3.洗涤量140千克干洗机
*4.装配式冷库
*5.食品冷藏陈列柜
八、包装机械
*1.装袋能力120袋/分袋泡茶叶包装机
*2.装袋能力20袋/分至40袋/分,125克/袋至1000克/袋液体包装机

九、塑料化工机械
1.不带电脑的注射重量4000克及以下普通注塑机(含热塑、热固)
2.螺杆直径90毫米及以下塑料薄膜吹塑机
3.2升及以下塑料中空容器成型机
4.130公斤/时及以下塑料薄膜破碎造粒机
5.270升及以下密封式炼胶机
6.螺杆直径200毫米及以下橡胶挤出机和双复合胎面挤出机
7.36″—85″轮胎硫化机
8.平板长10米及以下平板硫化机
9.直径700毫米及以下鼓式硫化机
十、印刷制板设备
1.单、双色轮转和轻型胶印机
2.计算机—激光照排系统(4、8、16开)
十一、摄影照相设备
1.彩色胶卷洗印、扩印、放大设备
2.高速摄影机(光机式:摄影频率200兆FPS及以下,变象管式:时间分辨率2PS
及以下)
十二、农业机械
1.拖拉机
2.喂入量6.5公斤/秒及以下联合收割机
3.插秧机
*4.48行及以下非精量机引谷物播种机
*5.24行及以下压轮式谷物播种、施肥机
十三、船舶车辆
1.12万吨级及以下货船和油船
2.挖泥船(4000立米及以下耙式、1600立米及以下绞吸式、16立米及以下抓式、
500立米及以下链斗式)
3.13600马力及以下拖船
4.远洋渔船
5.自升式和半潜式钻井平台
6.20英尺和40英尺船用集装箱
7.负荷0.5—140吨船用起货滑车
*8.5人至600人用生化法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9.锚链滚动负荷9吨至44吨船用液压锚机
*10.额定负载5吨至20吨船用液压绞车
*11.额定负载5.7吨、7.5吨船用液压起货机
*12.扭矩17吨米至330吨米往复式船用液压舵机
*13.100马力至18000马力船用柴油机
*14.容积50立米液化气铁路槽车
十四、金属加工机械
*1.加工直径1000mm—1500mm,长度3m—12m重型车床
*2.最大加工直径1700mm及以下车轮车床
*3.加工直径80mm—300mm,长度100mm—550mm仪表车床
*4.加工精度低于0.01mm精密卧轴矩形台平面磨床
*5.磨削直径3mm—500mm,深度1100mm及以下,圆度6μm,粗糙度Ra0.6及以
上内圆磨床
*6.磨削直径2mm—950mm,长度200mm—8000mm,圆度3μm—10μm,粗糙度
Ra0.16—0.32外圆磨床
*7.磨削直径0.5mm—40mm,长度40mm—490mm,圆度2μm—2.5μm,粗糙度
Ra0.32及以上无心磨床
*8.工件直径80mm—400mm轧辊磨床
*9.工件直径200mm—800mm,模数4—10,精度6级及以下插齿机
*10.工件直径125mm—800mm,模数2—10,精度7级及以下滚齿机
11.公称压力100吨—2500吨单、双点闭式压力机
12.公称压力25吨—1300吨单、双点拉伸压力机
*13.公称压力3.15吨—160吨开式压力机
*14.全模力63吨—400吨卧式冷室压铸机

十五、金属焊接和切割设备
1.100安—500安手弧焊机
2.15万伏及以下电子束焊机
十六、仪器仪表
1.200兆赫及以下示波器
2.行程2.5m及以下,轴向测量精度4μ/m及以下三坐标测量机
3.汽车监理自动检测设备(接口箱,线性放大电路,控制台,地下称重台,侧滑
台,制动试验台,速度台,烟度计,废气分析仪,灯光检测仪,车轮转角
仪)
4.紫外分光光度计
5.海洋重力仪
6.五位半及以下数字万用表、电流表、电压表
7.12.4GHz及以下数字频率计
8.电阻、电容、电感参数测试仪(1兆赫以下,不带通用接口母线)
9.1300MHz及以下非频率合成器型信号发生器(标准、扫描、脉冲、电视图象、
函数信号发生器)
10.精度低于万分之一,功率小于1千瓦直流稳压电源
11.精度低于千分之一,功率小于1千瓦交流稳压电源
12.100千瓦及以下不间断电源(UPS)
13.1000MHz及以下交、直流模拟电压表
*14.倒置显微镜
*15.测量范围200×100mm及以下数字式工具显微镜
*16.正射投影仪
*1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8.气相色谱仪
*19.100兆及以下核磁共振波谱仪
*20.X射线、γ射线探伤仪
*21.电子式弹簧拉压试验机
*22.75赫兹—250赫兹,100千牛顿静负荷高频拉压疲劳试验机
*23.布、洛、维式硬度计
*24.计量精度低于0.1毫克电子天平
*25.称量100吨—150吨电子轨道衡
*26.电感式、振弦式、扩散硅式电动变送器
十七、广播、电视、通信设备
1.黑白摄象机(不含CCD型)
2.C波段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
3.广播电视发射及差转设备
4.广播电视微波传送设备(含信道机及电视调制解调器)
5.138兆—167兆赫、359兆—470兆赫无线电台(含固定、移动、手持式)
6.1兆—30兆,功率1.5千瓦及以下单边带电台
7.2、4、6、7、8GHz480路及以下PCM数字微波通信信道设备
8.PCM三次群及以下复接设备(2、8、34MB/S)
9.电话机(不含磁卡、投币、集团型)
*10.电视共用天线及电缆电视分配系统(含天线,电视信号接收器、放大器、分
配器)
*11.频响40赫兹—20000赫兹,输出功率800瓦及以下电子音频功率放大器
十八、医疗器械
1.医用超声显象诊断仪(B超)

十九、建筑材料
*1.2000mm×1000mm及以下大理石、花岗石板材
*2.厚2mm—19mm,6000mm×3000mm及以下透明、本体着色平板玻璃
*3.聚氯乙烯塑料地板卷材、块材
*4.塑料及玻璃纤维壁纸
*5.400mm×300mm及以下墙、地面砖
*6.厚9.5mm—25mm,3000mm×1200mm及以下纸面石膏板
*7.吸音、隔热保温用岩棉、矿棉及其板、毡、带、套
*8.建筑用铝合金门、窗、幕墙、框架和型材





1990年12月20日

转发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拟订的《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市体育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为加强对我市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在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并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全民健身设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工作要求
  1、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需要提出建设计划,市体育局总体平衡后确定建设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建设。建设项目选址如涉及土地、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2、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与器材供应厂家签订安全质量、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合同。施工时,要严格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所使用的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严禁未经检测评审、核价、保险的健身器材用作全民健身设施。
  3、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标准执行,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4、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1、全民健身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各地要积极组织市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效益。各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管理知识及技能培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以促进市民群众身体素质的提高。
  2、市和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本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和卫生状况、设施完好程度、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产权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要落实1—2名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各社区、居委会及行政村要落实志愿者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如发现健身设施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进行修理、确保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使用。
  全民健身设施建成后,其产权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器材标志牌、功能牌和活动须知牌,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4、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其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其用途。确因规划、布局调整等原因需要改变其性质、用途或场地面积的,须经所在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同类地段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5、全民健身设施在使用后因老化磨损需要分批更换的,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体育彩票公益金负责解决。
  五、奖励和处罚
  1、奖励:对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处罚:对未按规定开放全民健身设施的;擅自改变全民健身设施使用性质的;需临时占用全民健身设施活动场地,未按规定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未按规定对全民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的;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对全民健身设施监督管理职能,造成体育设施被破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