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0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
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
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3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改善办、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
(市改善办 市城管办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推动背街小巷改善工作的开展,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范围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
二、评比对象
(一)集体类:组织、参与、配合、宣传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市、区单位和部门,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类:改善工程中涌现的先进个人、热心市民和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工程类:列入当年度改善计划的背街小巷改善工程。
三、评比组织
由市背街小巷改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改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市民群众进行考核评比,市改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善办)负责具体实施。
四、考核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22号)、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杭州市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专家和市民群众的要求和满意度。
五、考核时间
原则上安排在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奖项设置及产生办法
(一)集体类奖项。
1、优秀组织单位(10名)。从直接组织实施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单位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各市属部门、城区提交工作总结;市改善办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2、优秀建设单位(25名)。从直接从事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实施任务的单位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各市属部门提交工作总结;区城管办、街道(乡镇)由区政府推荐,每区推荐4名;市改善办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3、最佳保障配合单位(25名)。从直接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进行保障配合的市级部门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市改善办提出初评推荐名单;经征求区改善办意见后报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二)个人类奖项。
1、先进工作者(若干)。从直接参与和承担背街小巷改善工程任务的单位中产生。
产生办法:各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名额分配表另发)进行初步推荐,填报先进工作者推荐表,提交市改善办;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挂职干部先进工作者请市委组织部确定。
2、十佳记者(10名)。从参与背街小巷改善工程报道的记者中产生。
产生办法:市、区改善办(宣传报道组)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3、热心市民奖(若干)。从热心参与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市民中产生。
产生办法: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名额分配表另发)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三)工程类奖项。
工程类奖项设金奖、银奖、铜奖、优胜奖4个类别,从363条改善街巷中产生。
1、和谐街巷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已完成架空线“上改下”或未列入电力局“上改下”计划而进行架空线梳理,历史文化内涵挖掘较好的街巷。建设过程中市民投诉少、社会支持度高、“五个零”目标完成情况较好,改善后效果明显,市民称赞、领导满意、专家叫好。
评比牵头单位:挂职干部组。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专家组。
2、项目管理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按照市改善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立功竞赛活动的要求完成任务较好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3、最具特色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
推荐条件:改善后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社会参与度高、市民意见结合好、有责投诉少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专家组。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4、交通改善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将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已完成架空线“十个结合”和“跨一步、带一把”工作做得较好、交通改善效果良好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工程类奖项产生方式:
1、由各区推荐街巷参评,奖项评比牵头单位组织评比考核组初选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2、同一街巷可在不同奖项评选中重复推荐,但评审后只领取一个奖项;
3、各奖项评比考核组原则上需邀请若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参加。
工程类奖项评比办法:各奖项由各评比考核组对各区的推荐街巷排名产生。
工程类奖项受奖单位:获奖街巷由区改善办负责领奖。
七、奖励
集体类和个人类奖项奖励标准参照“三口五路”整治工程奖励标准,工程类奖项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安排。
昆明市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实施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切实做好全民义务植树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林业、园林、交通、水务、环保、滇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每年6月为昆明市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七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
第八条 义务植树劳动限于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公共绿地。凡是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项目,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安排。
第九条 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风景林、水源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农村应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有、集体林场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 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5株。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活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区范围内的省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市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省委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二)驻昆铁路系统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市属地管理原则,由昆明铁路局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三)市区范围内的中央驻昆单位、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四个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区属地管理原则,由四个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四)除四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县(市)区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县(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任务的组织安排;
(五)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市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解放军、武警部队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如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三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单位不按规定上报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经核实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内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鼓励单位和个人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交通费等,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自行解决(解放军、武警部队苗木费除外)。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向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加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退回原单位,以备年终目标考核使用。
第十六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
第十七条 对11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植树有困难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八条 凡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确实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绿化费。丧失劳动能力者、无固定收入者、在校学生、农村务农人员未参加义务植树的,免缴绿化费。
第十九条 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按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210号)收取,每人每年按5株计,每株收取2.5元。单位开支渠道: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企业单位在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开支。
第二十条 收取绿化费。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后开具收据给交费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绿化费用于为缴纳单位和个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重点绿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监督林权所有者或承担义务植树管护者负责管护,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第二十三条 义务植树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义务植树,由市、县(市)区规划植树地块,部队组织实施,不准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成绩显著的;
(二)在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绿化达标单位、园林式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绿化达标单位、园林式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缴绿化费:
(一)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绿化费的;
(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又不补种的;
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各级政府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如实上报本单位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人数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