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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15:32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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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 长:卢子跃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0号);

2.《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0〕11号);

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89号);

5.《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03〕34号);

6.《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5〕22号);

7.《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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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审批手续问题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审批手续问题的函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青海省民政厅六月十二日《对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进一步明确由谁承办审批手续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对于应补办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一律由现在居住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
救济费。希各地据此精神,抓紧办理。



1982年6月17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答复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83)市劳险字第198号函悉。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198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