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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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
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附件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组 长:陈竺
副组长:刘谦、尹力
成 员:薛晓林、王苏阳、刘殿奎、汪建荣、张国新、
孔灵芝、张朝阳、杨青、秦耕、赵明钢、张宗久、苏志、郑宏、刘登峰、任明辉、葛晓萍、窦熙照、张斌、申红中、钱啸森、胡光、王才有
办公室成员:许培海、王忱、赵树理、霍小军、米燕平、 于明珠、诸宏明、石琦、李新华、樊静、
高学成、妥佳、韩会学、陈昕煜、胡美奇、
李旭亮、曾晟堂、杜新萍、吴连存、汪照全、胡建平、吴克军、祝君祥、郎晓东
领导小组负责部机关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讨论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各项奖惩制度和联合监督检查等。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并具体负责组织各项创建活动,妇社司健教处予以全面支持配合。办公室成员同时也是本司局(本单位)控烟联络员和监督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日常控烟宣传、巡查和管理工作。
附件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卫生部门示范带头作用,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为做好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全面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到2010年9月底卫生部机关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
二、创建工作
(一)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陈竺部长任组长,刘谦、尹力副部长任副组长,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由各司局和驻楼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处长(主任)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
(二)制定、印发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讨论、制定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并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
(三)开展职工吸烟情况基线调查。
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对职工吸烟情况、烟草危害知识掌握情况、对控烟工作态度等进行实名调查。
(四)无烟卫生部机关环境布置。
1.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所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在重点区域张贴、悬挂禁烟标识。
2. 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在卫生部机关传达室门口、办公大楼入口处树立禁烟提示牌。
4.利用一楼大厅电子屏幕、食堂外宣传栏、各司局宣传栏等向职工宣传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和控烟知识等。
5.在一楼大厅会客处摆放控烟宣传资料和戒烟指导手册,供免费取阅。
6.在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开展PM2.5浓度环境监测与评估。
(五)开展戒烟咨询服务,提供戒烟帮助。
2010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前,委托朝阳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来卫生部机关为职工提供戒烟指导和戒烟咨询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戒烟药物,帮助吸烟职工积极戒烟。
(六)召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新闻发布会。
在5月份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启动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相关新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健康教育活动。
不定期制作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宣传专栏,举办控烟知识讲座,提供戒烟咨询服务。
(八)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监督巡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落实的监督与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九)终末调查与考核评估工作。
2010年9月,委托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卫生部机关创建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开展职工吸烟情况终末调查。
三、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
在创建过程中和创建活动结束后,卫生部机关控烟工作依据《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黄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黄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 常秩序,保障各方主 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黄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 体适用本办法。各方主体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 。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 体系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黄山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考核标准,定期对各方主体进行分值量化评价考核,考核 结果予以公布。
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 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六条 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通过有效竞争与中 标的 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应通过有效竞争 ,总承包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需要分包建筑劳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有效竞争,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由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 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少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 概算总额的30%,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谋取中标。
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出具的工程概算总额的2%以下,但 最高额不超过80万元的《投标保函》。
投标人中标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备 案后,其出具的《投标保函》终止生效:未中标人向银行出具未中标通知书后,银行应给予 办理《投标保函》终止手续:投标人中标后,未按中标要求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银行 按《投标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 以下同)应参照使用 国家的合同示范文 本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 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得约定垫资或以物(房)抵工程价的条 款。
第十一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工程项目,发包人与 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额不低于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也必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银行或第 三人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到期当日或担保额度 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 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未按时提交 保函或提交保函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数额,承包人有权 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由发包人提供的 建筑材料、设备供应 不及时,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予以签证顺延工期,造成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等原 因,经签证确 认工程量增减的,所增减的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同步按期拨付。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 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 监管,建筑业企业应与建筑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工程款应优先保障建筑务工人 员的工资发放,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其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恶意拖欠。月工资不得低 于当年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发包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承包人工程款 的,或由于发包人原 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决算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发包人或由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把有关工程决算文件资料提交 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确认。确认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决算资料时,不得将未经生 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责任与应支付的工程款相抵销,
第十八条 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 竣工质量验收,凭工 程质量验收证明终止《履约保函》。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保修款除外)的证明终止《工程款支付保函》。
第十九条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承担 工程维修责任。承包 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维修任务、维修款从保修款中支付。承包人不履行 工程维修责任时,发包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人维修,工程维修费用经有资质 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 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 工程实际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实行 监理的工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 使 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包单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分包工程未通过有效竞争办理备 案手续的,发包人将 工程发包、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 二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人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 价、改变付款方式等 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垫 资或以物(房)抵工程价的条款,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5 %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单方或双方未出 具保函,或者保函低 于规定数额的,视为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资料不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告不予备 案,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企业未按照规定按月足额支 付务工人员工资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 其计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 手续的工程项目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 限 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不予当年资质年审或不予资质备案,并予以 公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投标人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三条之规定,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 予以公布。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20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