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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3:45:55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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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办计字【200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第三条 农发林业项目包括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两类。
  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包括长江防护林建设、太行山绿化和重点沙化(地)治理等内容。
  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包括名优经济林花卉的种苗、示范基地建设及产品产后处理等方面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 农发林业项目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区域林业生态和产业建设规划为指导,按照扶持骨干产业,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 农发林业项目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并且参照林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中央、省、市(地)、县分级管理的制度。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农发办)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林业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农发林业项目应当在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中长期规划及有关国家和区域林业建设规划所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应当以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等具有防护功能兼有经济价值的林种为主,并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连片治理面积不低于2000亩,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规模不低于80万元。
  第八条 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应当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开发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促进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规模不低于80万元。
  第九条 项目扶持的主要对象为项目区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圃)、集体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林及花卉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林业专业技术推广组织和林业科研教学单位等。
  第十条 农发林业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两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生态示范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须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的相关要求,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须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参考大纲》的相关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林业资质的单位编制。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设在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农发办”)与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商定后,会同国家农发办于每年5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农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进行初选,并且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论证,于8月底前按照当年计划120%的比例形成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在国家农发办下达下一年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后,征求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分省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且将分省指标下达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分省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从备选项目中择优选项,在分省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与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联合报送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同时附送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未按照要求联合申报或者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农发办会同相关司局、直属单位,组织专家对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形成农发林业项目计划初步方案,会签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并且经国家林业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国家农发办。
  第十六条 农发林业项目实施方案实行自下而上编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发办联合下达的农发林业项目计划初步方案和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逐级编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和农发林业项目计划初步方案下达后1个月内,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并且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并且抄送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农发办组织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定,汇总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商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会签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且抄送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批复实施方案,作为施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检查验收等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发办下达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及时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设计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林业计划财务管理部门总体负责项目申报、批复、下达和统计的组织管理。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建设范围、造林树种、经济林花卉品种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技术环节等审核把关,并且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指导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农发林业项目建设,其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推行招标投标制。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和分包。
  组织群众施工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农发林业项目鼓励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
  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等,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或者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布局、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农发办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变更,不降低工程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调整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作出变更设计、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要因地制宜地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加强技术培训,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林业局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农发林业项目年度统计报表,同时抄报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发林业项目采取“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实行“突出重点、权责对等、分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照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为:天津、青岛、宁波3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60%以上,县级承担40%以下;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70%以上,地、县级承担30%以下;其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省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以上,地、县级承担20%以下。
  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自定。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困难县和享受西部政策县原则上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发林业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增加投入。
  林业生态示范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60%。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根据情况调减下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第三十条 农发林业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为无偿投入。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包括营造林及低效林改造所需的种子、苗木、运输、整地、定植、补植、封育、幼林管护、农药肥料购置、苗圃建设;作业便道、灌溉(蓄水池、引水渠、保水剂等)、防火设施、沙障、围栏、警示宣传牌建设;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年度作业设计编制,立项评估、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人员培训、科技推广、效益监测、竣工验收及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包括营造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建设及低效林改造所需的种子、苗木、运输、整地、定植、补植、封育、幼林管护、苗圃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10kv(含)以下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建设;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招标费、科技推广费、竣工验收费分别按照财政资金总额的3%、3%、6%和2%控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农发林业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按照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实行县级报账制度。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发林业项目检查验收包括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农发林业项目中央财政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年度检查工作由省(或者委托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或者市、地)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成效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单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并且提出年度检查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3年期满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且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及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并且对项目做出评价。
  第三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农发办会同国家农发办在省级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抽验,形成验收总结报告,并且按照考评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条 项目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按照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掌握到县级,县级掌握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基础资料到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省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林业局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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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厦地税发[2001]18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近年来,我市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我局对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也一直十分重视,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所称“分红派息”,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从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以现金、股票等各种形式向个人股东支付分得的股息、红利。
第三条从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股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纳税义务人以现金形式取得股息、红利的,应以其每次取得的股息、红利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的形式取得股息、红利的,应以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的股票票面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表上应注明是“分红派息”)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并将税款缴入国库。
第六条以其他形式支付或者取得股息、红利的,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总股数,正确计算向个人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数额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非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结构准确确定个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正确计算应向个人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数额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第八条上市公司在发布分红派息公告的同时应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应报送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关于股权登记日个人投资者持有股份数量的证明和已确定支付的股息、红利数额及其它有关资料。
非上市公司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公司章程、本次分红派息的决议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办法及个人所得税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十二五”全国城镇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政府工作重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的重要支撑,是指导各地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县城(港澳台地区除外),并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多种方式服务于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国城镇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数量和能力快速增长,城镇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截至201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年清运量2.21亿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3.5%,其中设市城市77.9%,县城27.4%。
  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同时,部分处理设施建设水平和运行质量不高,配套设施不齐全,存在污染隐患,影响城镇环境和社会稳定。为此,应在“十一五”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及时把握国家高度重视、资金投入力度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提升运营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鼓励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逐步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存量治理等工作,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因地制宜,科学引导。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
  城乡统筹,区域共享。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形式,逐步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服务范围扩展至周边地区,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处理设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县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国城镇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58万吨/日。
  ——到2015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以上。
  ——到2015年,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在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各省(区、市)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到2015年,建立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加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完善大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力推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优先支持目前尚未建成设施的城市和县城加快建设,缩小不同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差距,促进协调发展。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依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成一个以上宣传教育基地。
  “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58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增能力39.8万吨/日,县城新增能力18.2万吨/日。到2015年,全国形成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87.1万吨/日,基本形成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能力规模,其中,设市城市处理能力65.3万吨/日,县城处理能力21.8万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中选用焚烧技术的达到35%,东部地区选用焚烧技术达到48%。
  2.建设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资源化优先,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城市,要减少原生生活垃圾填埋量,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每个地区所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地区,可将卫生填埋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鼓励积极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理等技术的试点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宜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考虑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区,鼓励采取集中建设处理设施的模式。逐步统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交通相对便利乡镇的生活垃圾,优先考虑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二)完善收转运体系。
  1.建设任务。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收集率和收运效率,扩大收集覆盖面,交通便利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应通过以城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建制镇及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转运力度。城市建成区应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收集;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以下简称“重点建制镇”),应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在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推进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的建设。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应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完善收转运网络。
  “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收转运能力45.7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增23.0万吨/日,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新增22.7万吨/日;规划新增运输能力45.7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增22.9万吨/日,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新增22.8万吨/日。
  2.建设要求。推广生活垃圾压缩式收转运方式,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加强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升级改造。推广密闭化收运,淘汰敞开式收转运,减少和避免生活垃圾收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大中型城市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实现密闭化收转运。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路线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转运新模式。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1.建设任务。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存量治理,使其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治理计划,进行综合整治,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
  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封场。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能达标的处理设施,要尽快新建或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填埋场污染物排放。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减少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对服役期满的填埋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封场。
  “十二五”期间,预计实施存量治理项目1882个。其中,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改造项目503个,卫生填埋场封场项目802个,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项目577个。
  2.建设要求。现有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封场过程中,要对填埋气及时收集利用,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态修复。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治理,应结合不同类型堆放场的规模、设施状况、场址地质构造、周边环境条件、修复后用途等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处理方案,对堆体整形、填埋气收集与处理、封场覆盖、地表水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其他附属工程等制定明确的治理方案。对于环境敏感的地区,可采取鼓气通风、抽气、洒水等好氧填埋技术促进已填埋垃圾快速降解。在垃圾填埋量大、具有开发价值、土地资源紧缺或具有焚烧设施的地区,可对填埋场内的垃圾实施开发利用,对其中的金属等可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富含养分的筛下物做绿化用土,高热值垃圾可进行焚烧处理,大粒径无机物垃圾进行回填。
  (四)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
  1.建设任务。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城市和县城,在已启动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动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和运输,以适度规模、相对集中为原则,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沼气、有机肥、饲料等,并加强利用。鼓励餐厨垃圾与其他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
  “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积极推动设区城市餐厨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力争达到3万吨/日的处理能力。
  2.建设要求。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保证餐厨垃圾的单独收集与密闭运输,配套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系统,推广成熟稳定的资源化技术,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餐厨垃圾从产生到收运、处理全过程的申报登记制度,有效监管餐厨垃圾及其资源化产品的流向。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1.建设任务。各地要根据本地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进。近期以控制水分作为开展分类示范优先选择,对家庭生活垃圾进行干湿分类,降低厨余垃圾含水率。重点包括:(1)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和降低厨余垃圾含水率的设施。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袋、分类收集桶、分类运输车辆等。(2)建设与垃圾分类投放相匹配的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对垃圾混合收集转运站进行升级和改造,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完善以社区废品回收站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和交易集散市场建设。(3)建设与分类垃圾相适应的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建设规模化的再生资源分拣集散中心。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建设,各省(区、市)要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并在示范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2.建设要求。开展分类试点的城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力推进。建立一体化分类体系,配套完善的运输和处理系统,根据垃圾种类设置相应的收转运处理系统。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稳步推进废旧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重点推进家庭垃圾干湿分类,鼓励居民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别放置并单独投放,逐步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和循环利用。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充分利用已有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和环境监管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以生活垃圾焚烧厂为重点,加快推进运营过程实时监控。
  2015年底前,焚烧处理设施的实时监控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其他处理设施达到50%以上。
  2.建设要求。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推进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营状况、卫生填埋场填埋作业等实施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以及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和填埋气体排放的监测。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2636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1730亿元(含“十一五”续建投资345亿元),占65.6%;收运转运体系建设投资351亿元,占13.3%;存量整治工程投资211亿元,占8.0%;餐厨垃圾专项工程投资109亿元,占4.1%;垃圾分类示范工程投资210亿元,占8.0%;监管体系建设投资25亿元,占1.0%。
  (二)资金筹措。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对采用资源化处理技术的设施将加大支持力度。
  四、规划实施
  (一)保障措施。
  1.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抓紧研究制定餐厨垃圾资源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相关标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使群众易于识别和方便投放。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2.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资金投入规模。完善价格机制,探索改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综合考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适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断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价格政策。健全激励政策,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在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落实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各地要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镇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3.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营。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研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查巡视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4.提高技术能力。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推动清洁焚烧、二口恶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气味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装置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把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纳入国家相关科技支撑计划,加强对垃圾处理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产业化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围绕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建设和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5.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全面客观报道相关信息。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理的知识,将其纳入中小学课程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居民诉求表达机制。
  (二)实施机制。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发展改革委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十一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2.“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模
     3.“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技术情况
     4.“十二五”新增收转运设施和存量治理规模
     5.“十二五”餐厨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情况
     6.“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



附件1:

“十一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序号
主要指标
地区
2005年
2010年
“十一五”
规划目标
目标
完成情况

1
无害化
处理率(%)
城镇
34.8
63.5
60
3.5

设市城市
51.7
77.9
70
7.9

县城
7.2
27.4
30
-2.6

无害化处理设施
数量(座)
城镇
614
1076

设市城市
397
628
新增520
-289

县城
217
448

2
卫生填埋场
城镇
503
919

设市城市
304
498

县城
199
421

垃圾焚烧厂
城镇
48
119

设市城市
42
104

县城
6
15

其他
城镇
63
38

设市城市
51
26

县城
12
12

无害化处理能力
(吨/日)
城镇
236548
456917
新增320000
-99631

设市城市
210578
387607
新增253000
-75971

县城
25970
69310
新增67000
-23660

3
卫生填埋场
城镇
184740
352038

设市城市
160662
289957

县城
24078
62081

垃圾焚烧厂
城镇
26075
89625

设市城市
25460
84940

县城
615
4685

其他
城镇
25733
15254

设市城市
24456
12710

县城
1277
2544

4
完成投资
(亿元)
城镇
[561]
[863]
-302

设市城市
[367]
[696]
-329

县城
[194]
[167]
27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

附件2: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模
                            单位:吨/日

序号 地区 2010年
处理能力 “十二五”新增能力 “十二五”
封场能力 2015年
处理能力
续建能力 “十二五”
新建能力
全国 456917 182126 397988 165540 871491
1 北京 16680 650 18196 6630 28896
2 天津 8200 2500 5900 700 15900
3 河北 18799 5116 13314 5940 31289
4 山西 12395 2087 10592 5500 19574
5 内蒙古 11641 3770 9420 4349 20482
6 辽宁 19653 9853 16981 3700 42787
7 吉林 6841 9270 8300 3610 20801
8 黑龙江 11503 5116 13491 2213 27897
9 上海 10545 3100 21100 1350 33395
10 江苏 39360 5530 25400 11450 58840
11 浙江 41352 11075 17850 9823 60454
12 安徽 9601 9046 6619 330 24936
13 福建 19359 3700 9140 2041 30158
14 江西 6241 7871 8563 3092 19583
15 山东 41717 9250 39448 15300 75115
16 河南 30036 27539 16775 28100 46250
17 湖北 14559 5603 15632 8566 27228
18 湖南 13593 13369 11370 3700 34632
19 广东 34116 17675 40775 18030 74536
20 广西 11078 1660 6890 1914 17714
21 海南 1814 0 2225 1200 2839
22 重庆 10009 3094 9730 2932 19901
23 四川 20689 3429 12207 2744 33581
24 贵州 5897 6128 9780 2375 19430
25 云南 12086 4145 13660 2515 27376
26 西藏 256 840 300 796
27 陕西 14719 4562 13475 5000 27756
28 甘肃 3793 2332 6438 2914 9649
29 青海 1441 0 2235 1597 2079
30 宁夏 2905 0 920 0 3825
31 新疆 6295 3973 8917 7625 11560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27 1805 2232

  注:1.续建能力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开工,但2011年1月1日前尚未竣工的项目。
    2.截至2010年,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建成投入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附件3: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技术情况

序号 地区 2010年 2015年

处理设施规模
(吨/日) 所占比例
(%) 处理设施规模
(吨/日)
所占比例
(%)

填埋 焚烧 其他 填埋 焚烧 其他 填埋 焚烧 其他 填埋 焚烧 其他
全国 352038 89625 15254 77 20 3 513748 307155 50588 59 35
6
1 北京 12080 2200 2400 73 13 14 8746 12900 7250 30 45
25
2 天津 6400 1800 0 78 22 0 7500 6900 1500 47 43
10
3 河北 15249 2450 1100 81 13 6 18729 8640 3920 60 28
12
4 山西 9595 2800 0 77 23 0 11239 7030 1305 57 36
7
5 内蒙古 10394 0 1247 89 0 11 14835 4400 1247 72 22
6
6 辽宁 19053 0 600 97 0 3 32106 6340 4341 75 15
10
7 吉林 4801 2040 0 70 30 0 13961 6340 500 67 31
2
8 黑龙江 10403 500 600 91 4 5 22507 3200 2190 81 11
8
9 上海 5750 2575 2220 55 24 21 9400 19475 4520 28 58
14
10 江苏 24168 15192 0 61 39 0 26598 31242 1000 45 53
2
11 浙江 22062 18535 755 53 45 2 22614 37085 755 38 61
1
12 安徽 7851 1750 0 82 18 0 19286 5650 0 77 23
0
13 福建 12074 7285 0 62 38 0 12263 16495 1400 41 55
4
14 江西 6241 0 0 100 0 0 12080 4000 3503 62 20
18
15 山东 31835 8580 1302 76 21 3 38283 31280 5552 51 42
7
16 河南 27076 2400 560 90 8 2 38690 7000 560 84 15
1
17 湖北 13159 1000 400 90 7 3 18898 7200 1130 69 27
4
18 湖南 13593 0 0 100 0 0 25862 7900 870 75 23
3
19 广东 22373 11743 0 66 34 0 33043 41493 0 44 56
0
20 广西 9438 1240 400 85 11 4 9944 7270 500 56 41
3
21 海南 1589 225 0 88 12 0 1014 1825 0 36 64
0
22 重庆 8809 1200 0 88 12 0 8901 11000 0 45 55
0
23 四川 16649 2740 1300 81 13 6 27041 5240 1300 80 16
4
24 贵州 5897 0 0 100 0 0 19430 0 0 100 0
0
25 云南 7706 2870 1510 64 24 12 16521 6450 4405 60 24
16
26 西藏 796 0 0 100 0
0
27 陕西 13359 500 860 91 3 6 18916 7200 1640 68 26
6
28 甘肃 3793 0 0 100 0 0 6649 1800 1200 69 19
12
29 青海 1441 0 0 100 0 0 2079 0 0 100 0
0
30 宁夏 2905 0 0 100 0 0 3025 800 0 79 21
0
31 新疆 6295 0 0 100 0 0 10560 1000 0 91 9
0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232 0 0 100 0
0

  注:截至2010年,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建成投入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附件4:

“十二五”新增收转运设施和存量治理规模

序号 地区 转运能力
(吨/日) 运输能力
(吨/日) 存量治理
(座)
全国 456659 457401 1882
1 北京 3250 7000 278
2 天津 4200 5869 3
3 河北 23763 23763 41
4 山西 13762 13755 48
5 内蒙古 17700 16404 47
6 辽宁 25803 25803 65
7 吉林 15600 15600 103
8 黑龙江 26889 26889 69
9 上海 12900 12900 16
10 江苏 26150 21873 38
11 浙江 7053 7540 40
12 安徽 26655 24335 26
13 福建 12265 10477 62
14 江西 8780 8925 117
15 山东 32270 32270 46
16 河南 25320 25320 68
17 湖北 14720 15074 74
18 湖南 13780 9520 30
19 广东 30855 30855 82
20 广西 7690 7690 57
21 海南 3785 2560 15
22 重庆 26574 26574 74
23 四川 13636 12576 50
24 贵州 12610 12610 90
25 云南 12710 12710 142
26 西藏 115 410 0
27 陕西 19730 23420 73
28 甘肃 7435 7569 39
29 青海 1760 1760 52
30 宁夏 3580 3550 21
31 新疆 3619 9155 16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700 2645 0



附件5:

“十二五”餐厨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情况

序号 地区 数量(座) 处理能力(吨/日)
全国 242 30215
1 北京 14 2095
2 天津 3 800
3 河北 11 2240
4 山西 7 1000
5 内蒙古 9 1170
6 辽宁 12 1890
7 吉林 4 800
8 黑龙江 6 450
9 上海 6 630
10 江苏 13 1100
11 浙江 15 1925
12 安徽 9 600
13 福建 10 1250
14 江西 7 330
15 山东 6 890
16 河南 17 1420
17 湖北 8 900
18 湖南 7 430
19 广东 17 3990
20 广西 7 740
21 海南 3 300
22 重庆 6 850
23 四川 14 1160
24 贵州 5 550
25 云南 6 590
26 西藏 1 20
27 陕西 5 570
28 甘肃 5 420
29 青海 2 285
30 宁夏 3 200
31 新疆 4 620

  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筹推进。



附件6:

“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

                            单位:亿元

序号 地区 新建
处理设施 续建
处理设施 转运
设施 餐厨
处理设施 存量
治理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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