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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5:38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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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9〕1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开展以聘代评试点的高校,可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聘任条件,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本科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高等学校(含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4、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5、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十至十二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或获得校级教学奖。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的安排,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实习、工作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
(五)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四)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公共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公共课、公共基础课的讲授工作,且年平均承担教学的课堂讲授时间满200教时,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是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导师组成员。
(三)教学观点正确,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注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一定的贡献,并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对提高教学质量有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主持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六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四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前3名)。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七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四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二等奖科研奖励1项以上。
(五)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类课题(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类课题(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满规定任期的一半以上者,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成果要求外,必须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
2、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5、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二)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工作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1、在影响因子一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主持二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三)45周岁以上且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副教授职务满8年。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公共课、公共基础课的讲授工作,且年平均承担教学的课堂讲授时间满200教时,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三)具有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能站在本学科的前沿,积极进行本学科教学改革,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取得较好成绩。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较大的贡献,并积极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6篇以上。并且主持三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并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前3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1名)。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5篇以上。并且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第1名)。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取得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6篇以上。并且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三类科研奖励1项以上(第1名)。
(五)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满规定任期的一半以上者,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成果要求外,必须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5篇以上。
2、主持二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前5名);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5、取得一类教学效果1项以上。
(二)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工作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1、在影响因子一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主持一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二类科研课题2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二等以上奖励(前3名)。
4、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企业、科研院所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五)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七)经高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八)仍被聘从事教学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六)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学校组织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学校推荐和省教育厅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八)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九)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教师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学校专题报告推荐、教育厅批准也可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到附表8。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5〕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论文收录数据库
一类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二类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三类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四类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表2 科研课题分类表

等级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5万元以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15万元以上)
四类
(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经费1万元以上)

表3 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会类
一类
(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二类
(省部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见附件1)
三类
(市厅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厅科学技术奖 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表4 成果推广分类表

类别 新技术推广 企业/政府咨询成果应用
一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30万元以上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
二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5万元以上;或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直厅局采纳
三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完成委托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表5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工程认证等)
省级 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等)
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精品课程



表6 教学成果分类表

类别 教学成果
国家级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表7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等级 专业实践业绩
一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副裁判长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在文化部主办的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国家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二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省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或文化厅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1项以上
在音乐创作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其中1篇须送审,此条仅对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适用)
省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表8 教学效果分类表

类别 除公共课、体育、艺术类的教师 公共课类教师 体育类教师 艺术类教师
一类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培养的学生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部、中宣部、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二类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单项第1名或集体前3名;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部、中宣部、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三类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厅、宣传部、建设厅等主管部门主办的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四类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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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六年六月十八日
东政发〔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 建立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组成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运营机构应当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资产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办法;
  (四)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资产评估;
  (五)负责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资产购置及公物拍卖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运营机构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初审、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初审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资产收益;
  (七)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制定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五)办理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资产收益;
  (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二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撤销登记,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撤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者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发生产权争议的,由有权的财政部门或者政府予以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产权争议的,由该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批准后,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第四章 委托管理和授权经营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委托管理,是指政府将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教育、文化、卫生、公共设施等公益性国有资产,委托给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授权经营按照《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行政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入等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经济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超标准配置或者低效运转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剂,或者经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入或者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制度规定作价入账。行政事业资产购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使用及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出租房屋应当签订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原占有、使用单位成立资产清理小组的,其资产清理结果处理意见须经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成建制或者部分转为企业的,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核准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行政事业资产撤销登记和企业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原值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报财政部门审批。以出售方式处置的,还须征得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财政部门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出售底价,委托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原值单价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其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须经中介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的批复件应当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记账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资产和需要调拨、置换、出售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财政部门负责调拨、置换或者委托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统计报告格式和时间要求,向财政部门反映占有、使用资产状况,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为编制、审核部门预算及合理配置资产提供必要信息。
第八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凭证资产的;
  (二)对房屋、建筑物、大型专项设备进行多次维修,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
  (五)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出租、出借的;
  (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的;
  (七)确定涉及诉讼资产价值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收益应当缴入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严格使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应当实行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资产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对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资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购置固定资产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者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
  (五)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不设置固定资产台帐,不如实登记资产,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按时接受年检的;
  (八)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和运营机构。
  第四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授权运营国有资产的范围进行调整。
  运营机构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一般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市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运营机构的出资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批运营机构的设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资本增减、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等事项;
  (三)根据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和更换运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报酬事项;
  (四)国有资产收益权;
  (五)对运营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运营机构及主要责任人的奖惩;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市政府以出资额为限对运营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对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运营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三)检查运营机构财务工作,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运营机构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检查运营机构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六)委托审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对运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审计及离任审计;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授权运营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数额一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四)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决策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单位,应当拟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与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并依据监督分析报告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运营机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责任目标;
(二)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
(三)考核奖惩办法;
(四)其他内容。
  第十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统一持有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市属国有股权。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组织收缴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二)在资本运营和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在产权变动、担保、重大投资和资本运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外投资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及职业介绍活动,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从事为求职人员寻找职业和向用人单位介绍劳动者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来职业介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职业介绍应体现平等协商、自愿选择、优先推荐本市公民就业的原则。
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职业介绍工作。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
非劳动行政部门开办专业性职业介绍机构,统称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服务范围、服务宗旨;
(三)有固定的职业介绍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有二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五)有二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劳动工作业务知识和职业介绍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工作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市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应载明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主管单位、服务范围、有效期和批准时间。
《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职业介绍工作状况报告发证机关,并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复制或涂改。
第十条 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须持申请报告、工作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简历和主管单位关于开办者资格的证明,向市或区(市)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核查其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对准予开办的颁发《许可证》,申请人还须持《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一)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单位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批、管理;
(二)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单位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所在区(市)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更改名称、办公地址、服务范围,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更换《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可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规定收费以外的报酬或其它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使用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各类登记表、报表。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将《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置放于办公地点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兼营职业介绍业务。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内部管理应遵守:
(一)根据求职登记和用工登记情况,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档案;
(二)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关系登记、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事项;
(三)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调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将登记册及有关资料存放于职业介绍机构的办公地点,以备检查;
(五)准确、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
(六)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须报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查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劳动部门应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其遵守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和监督其按照工作章程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培训其工作人员;
(三)对职业介绍场所进行检查;
(四)查验、审阅登记册及有关资料;
(五)督促其报送有关报表;
(六)制止和查处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将全市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地址及注册《许可证》等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职业介绍范围及程序
第十九条 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委托或通过职业介绍机构选择用人: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二)外地驻蓉单位;
(三)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驻蓉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城乡公民;
(六)其他需要用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交流:
(一)城镇失业人员;
(二)农村劳动者;
(三)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
(五)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六)其他要求求职、择业、调剂交流的人员。前款规定中涉及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求职的人员,应按《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介绍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入境就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单位或个人用人和劳动者求职择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招工(招聘)、求职信息;
(二)为求职者办理登记、介绍职业,组织劳务交流;
(三)介绍家庭服务员;
(四)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开展就业指导;
(五)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洽谈场所;
(六)代办劳动用工手续;
(七)受用人单位委托对被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二条 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还可提供下列服务:
(一)审查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工(招聘)信息;
(二)组织劳动力的输出、输入,办理有关证件;
(三)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用和职工流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委托或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收聘用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在其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有关用工证明、营业执照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后,方可填写《成都市用工登记表》。
求职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在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后,方可填写《成都市求职人员登记表》。
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应如实填写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从事国(边)境外就业的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禁止利用职业介绍进行欺诈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未领取《许可证》而从事职业介绍的,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转借、转让、复制或涂改《许可证》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超出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按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示有效证件而进行职业介绍,造成当事人损害的,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赔偿。
用人单位或求职人员末如实填写登记表而造成的损害,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按每介绍一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在职业介绍中进行欺诈活动,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不能赔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职业介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决定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物价行政部门决定并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
行。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罚没财物按执法部门的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屈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同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成都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六日制定的《成都市劳务市场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