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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3:29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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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京科生发[2001]27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医学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医学研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委立项的医学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医学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确立医学项目的宗旨: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紧密围绕人民健康的需求,以解决防病、治病中的关键性技术为目标,开展医学预防、诊疗和临床药学研究;促进首都地区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改善。
第四条 医学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资源共享,有利于创新性人才脱颍而出。
第五条 支持创新;鼓励多学科合作进行交叉综合研究;鼓励跨部门、跨所有制组织研究队伍进行联合研究;鼓励国内外合作研究。
第六条 市科委根据《首都地区医学科技"十五"计划和2010规划》制订并公布《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研究的主要方向及其项目主题。
第七条 医学项目的立项申请,采用资格认定下的自由申请、专家评议、公平竞争和择优支持的方式。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南》提交《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项目数不超过两项,重点项目只限一项。
第九条 一般年满55周岁者,不承担项目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培养人员和该计划已完成人员;优先支持中青年医学科研人员。
第十条 申请项目须有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可由申请者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专业学会;或5名以上同行现职正高级职称专家签署。推荐意见应写明: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水平、技术路线可行性、创新性、研究基础、研究条件及申请书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在项目所属领域内达到国际前沿水平;有重大应用价值及市场需求;具备研究基础或初步成果(如:已发表论文SCI0.2以上或CJCR0.4以上);有结构合理的研究力量及必要的基本试验研究条件;优先并重点支持多单位联合研究项目和多学科合作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多元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由北京市科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受理《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北京市科委进一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经审批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和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凡承担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立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提出项目的密级意见。在组织专家技术论证时采用"应用技术类密级评价表"审核密级,报北京市科委审定密级。
第十五条 凡承担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单位,应制定具体保密制度;在研究、鉴定、检测、评审、档案管理、成果上报工作中,应按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单位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单位优势、个人优势和技术集成原则承担研究项目,监督项目的研究进展和研究经费的使用,负责项目执行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凡承担单位(含联合单位)已有及"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共用网"中可提供足够机时并可提供相应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八条 联合(合作)项目实行首席单位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一)联合(合作)项目必须是整体性计划。
(二)以资源优化配置为原则,选择最佳效率、技术、条件、研究的成员单位或研究人员进行联合(合作)项目研究。
(三)为保证计划准确有序进行,参加研究的成员单位或研究人员必须了解整体计划;有明确的分工和固定的联系,对实验必须有明确评价。实验中的技术、材料、数据及人员要有不断的工作交流,以不断协调研究,促进实验的连接。
(四)为参与研究的所有研究人员提供交流机会、活跃学术气氛,促进研究队伍整体水平提高。
(五)明确各成员单位或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份额。
首席单位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二级合同(责任)书,协助进行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联合项目为首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誉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对项目定期组织检查,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对未按期执行的项目,经专家审议和市科委批准后,中止合同项目。经审计,退回所余拨款经费。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目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经费及合作单位等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专家审议合理,市科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
第二十一条 非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研究结果实行公开制,推动学术交流、应用和公众监督。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向市科委提交最终研究成果报告。市科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重点项目评估,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成果基本要求:
(一)以发表论文为成果形式(或形式之一)的,根据美国科学情报所出版《科学引文索引》(SCI)影响因子和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影响因子分数为项目水平评价指标(或为评价指标一部分)。SCI为0.5/10万以上或CJCR为1/10万以上。
(二)对于创新内容及不宜公开的内容,以发明专利为项目完成指标。
(三)医学临床研究及其技术研究,以论文和技术标准化操作规范,并得到有关部门或学术认可,推广应用为完成指标。无特殊情况下,面向北京地区举办学习班至少三次。
(四)医疗器械研究以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为完成指标。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北京市科委专项资助"。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时,技术产生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重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北京市科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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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9〕1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五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节能清单”将于2009年7月再次调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9年5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节能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节能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节能清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四、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应当以“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七、“节能清单”从本期开始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盛立军


  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行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
  1、受利益驱动,违法执法。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违法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张,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而那些应受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如某派出所所长张某徇私枉法伪造身份证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使一些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如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如邹某枉法裁判一案。又如某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如我们查办的某林业站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景某徇私枉法案。
  8、超期羁押。
  9、滥用职权。如监狱警察代某非法拘禁一案。
  10、玩忽职守。如民警李某、陈某玩忽职守致使所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跳楼死亡。

  上述表现,有实体上的不公,也有程序上的不公,有结果上的不公,也有过程上的不公,有行政执法活动的不公,也有司法活动不不公。总之,一切冤、假、错案,都是执法、司法不公在个案中的具体表现。

  (二)造成执法、司法不公的原因

  每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个案都有其具体的原因,但归结起来,无非产生于主观根源和客观根源,而由这两方面的根源衍生出各种不同的原因。这些原因有的属于直接原因,有的属于间接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是指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有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心理情绪、观念认识、工作作风等。
  1、思想政治素质低,导致执法、司法不公。有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缺乏思想修养,迷失了政治方向,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和司法权当成私有资源,作为一种牟取私利的工具。这样的人,是执法、司法队伍中的败类,他们信奉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了实现自己的私欲,不惜弄权枉法,大搞钱权交易,索贿受贿,出入人罪,玩法律股掌,视人命为儿戏,置职责于脑后。
  2、法律业务水平差,导致执法、司法不公。对业务学习不深入,不求甚解,不作调查研究,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不知道实务操作和办案技巧,面对案件无所适从,定性不准,处理失当,那么也必然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
  3、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心理素质差,情绪不稳定,导致执法、司法不公。这种情况,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略,实际上应当重视这个问题。因为心理素质差,在侦查、调查活动中,容易简单粗暴,心浮气躁,不能突破案件,不易查清事实真相;因为心理素质差,感情用事,情绪化严重,把自己的好恶和心情的好坏自觉不自觉地带到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影响到处理的结果。
  4、执法、司法观念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执法、司法不公。例如常见的重实体轻程序,本欲追求实体公正,结果因为忽视了程序公正,而使实体处理不当。又如执法中对公正与效率的辨证关系搞不懂,不能做到很好的兼顾,往往讲求了效率而损害了公正。又如对一些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不能整体把握,融会贯通,当然也会在处理问题、办理案件中出现错误,影响结果的公正性。
  5、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拖沓,作风武断,导致执法、司法不公。这种情况,是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忽视了本职的重要性,忘记了自己作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所应有的责任,工作中得过且过,马虎了事,或者不潜下心来研究业务,工作中想当然,刚愎自用,缺乏民主作风,这样来办理案件必然影响案件质量,肯定是要出问题的。
  执法、司法在客观方面的原因,则是由于体制上的缺陷和监督上的不力所致。体制的不健全,造成一些私字当头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有机可乘,公权私用,中饱私囊,从而直接产生执法、司法腐败。监督上的不力,使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得不到相应的查处,从而使执法、司法公正受到社会的质疑。

  二、防止和减少执法、司法不公的对策

  (一)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真正地收到实效而不是流于形式。我国一贯注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这是很有远见和很有必要的作法。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从根本上解决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为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整顿错误的思想作风,发现并及时摈除不良思想倾向和苗头,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政治方向,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自觉地拒腐防变,间接地作用于执法司法工作中,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徇私枉法,防止借执法、司法工作获取私利,还能够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执法、司法工作人员首先必须是模范的守法者,然后才会是合格的执法者。

  (二)加强业务能力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实务水准。思想教育与业务学习,二者并重,不可偏废。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精通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法律业务,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业务上精益求精,取法乎上,自觉以法律专家的标准要求自己,这样就可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及时查明事实真相,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案件情况掌握全面,处理结果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关注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问题,通过有效可行的方式提高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通过增进心理素质的教育培训,例如可以开设心理课堂或心理讲座,聘请心理专家讲授心理知识,提供心理咨询,设立执法心理、侦查心理课题,进行培训学习。这样可以防止办案情绪化,防止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把自己的感情色彩不正常地带进执法、司法活动中。这样,也能够有效地增强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
  (四)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深入学习并真正理解辩证唯物的哲学观点,树立科学的与时俱进的法制观念。每个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学会用辩证唯物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办理案件。这样可以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认识上的偏差,以及自身固有的观念上的错误,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全面提升其法律素质和理论修养。
  (五)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教育。工作中要提倡认真负责、爱岗敬业、踏实苦干、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等良好的作风,必须坚决抵制、杜绝一切有损于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形象的,有害于执法、司法公正的不良作风。
  (六)建立健全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的相关体制。从制度上防止公权私用,斩断钱权交易的链条,铲除执法、司法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这是非常关键的。一切制度重在落实,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得不到遵守,则形同虚设,没有意义。建立健全发现和查处执法、司法不公的工作机制,提高查处执法、司法不公的改造效率,注重查处的良好效果。
  (七)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应立即依法定程序予以果断纠正,严肃查处有过错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分别具体个案情况,作出适当处理,起到警示作用。特别是要严厉追究故意徇私枉法,利用所掌握的执法、司法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执法、司法公正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严惩处,以儆效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还要注意防微杜渐,发现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苗头,就及时制止,从而节约监督成本,减少损失,还可以达到挽救教育过错不大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目的。

  三、检察机关如何面对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因其职责所在,对于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从来就没有置身事外,长期以来都在与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不妥协的斗争。在现阶段,尤其应加强检察职能,在防止和减少执法、司法不公的工作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苦练内功,全面提升自身素质。欲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担负法律监督职责,权大责重,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原则,体现堂堂正气,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律业务水平,较强的心理情绪控制能力,认真负责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学习,努力进取,成为优秀的执法者,使自己的工作能够直接地实现公正,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