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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40:32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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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8〕51号

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和《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区填报的《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每届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2名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按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主题词:农业 粮食 考核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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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市委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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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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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附件1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盖章)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市考核部门 县区评分 市评分
一、
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一)与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落实情况(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建立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县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4分),粮食行政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
(四)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18分)
二、 粮食工作四项考评指标达标情况 考核周期内每年粮食工作考评均达标(20分),一次批评(0分),两次批评或一次以上警告(-20分)。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和市农发行
小计(满分20分)


三、

粮食

流通

管理

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政府规范性文件(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粮食价格平稳,没有出现粮价暴涨(4分)。 市物价局
(三)规范管理与监督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分)。 市工商局
(四)依法监管粮油食品加工质量,没有发生重大粮油质量安全事故(4分)。 市质监局
(五)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
(六)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1分),县区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20分)
四、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2分),没有发生储备粮管理违法、违规行为(2分),储备粮宜存率100%(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制订实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3分),没有发现风险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3分)。 市财政局
小计(满分12分)
五、

粮食

供求

平衡

情况 (一)以多种形式与主产区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制订实施促进粮食购销协作发展的政策措施(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粮源充足,没有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6分)
六、

粮食

安全

应急

机制

建立

情况 (一)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1分),开展应急演练(1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落实与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效果良好(3分,没有发生突发事件计满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9分)
七、配套设施建设和市场价格监测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或政策(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安排财政资金建设、维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3分)。 市财政局
(三)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行情(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
小计(满分8分)
八、

粮食

产业

发展

情况 (一)制订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农业局
(二)拥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粮食生产、加工、贸易为主业)1家(1分),2家以上(2分)。 市农业局
(三)安排财政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2分)。 市财政局
小计(满分7分)
总 分(满分100分)


















见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物价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质监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发行: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市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市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市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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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划定全国草原火险区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全国草原火险区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按照《草原防火条例》规定,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我部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现予公布。

  各地要根据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积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因灾设防,夯实物质基础,强化防火措施,确保草原防火安全。

  附件:全国草原火险区划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省(区、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