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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8:02:47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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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自2009年1月15日起暂停收取,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今后是否恢复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视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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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

1990年11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借鉴海外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丰富我国的电视荧屏,增进观众对世界的了解,进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审查标准。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同意播出:
(一)主题积极、严肃,具有进步思想的;
(二)以娱乐性为主的,能陶冶观众情操,具有审美情趣,符合我国的道德规范,有一定教育意义的;
(三)传播科学知识,启迪人们智慧的;
(四)真实地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的;
(五)有益于青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成长的;
(六)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较高艺术价值,能为观众提供优美的艺术享受和借鉴的。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情况,但在个别细节上有下述内容的,可删节修改后播出:
(一)与故事情节无密切联系,时间较长的男女接吻、抚摸镜头;
(二)直接表现男女生殖器和性交行为的镜头;
(三)与剧情无密切关系的、女性躯体正面裸露在乳峰(含乳峰)以下的镜头;
(四)犯罪行为交待过细的镜头;
(五)武打、凶杀、暴力行为过于血腥、残酷的刺激性极强的镜头;
(六)宣扬迷信、鬼神、恐怖的镜头;
(七)完整节目插有商品广告的镜头;
(八)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细节。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禁止播出:
(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共反华、分裂中国,丑化、歧视华人的;
(二)以宣扬资产阶级“人权”、“民主”、“自由”、“平等”价值观念为主题的:
(三)美化资本主义压迫、掠夺落后民族和国家的发迹史的;
(四)美化超级大国扼制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干涉别国内政活动的;
(五)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属于我国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所列内容的;
(七)渲染凶杀、残暴、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犯罪行为的;
(八)宣扬青少年犯罪的;
(九)宣扬迷信、灾难的;
(十)宣扬和鼓吹宗教至上的;
(十一)表现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及滥伐森林的;
(十二)主题思想平庸、艺术粗糙的;
(十三)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
(十四)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 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根据斗争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或某个国家电视剧,虽然思想性和艺术性都能接受,也应暂停播出。
第六条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暂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暂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82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试点乡(镇、办事处)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条 集镇建设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按照农用地的土地价格或所在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对农用地的承包经营者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第四条 以留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按应补偿金额确定留地比例。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每平方米6—9元缴纳。


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次流转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同意流转协议;
2、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3、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意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流转申请表》;
4、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流转呈报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流转许可证》;
5、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等有关费用,携有关材料于领取《流转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二)再次流转
流转双方携土地使用权证、前次流转合同、本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材料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手续。
再次流转时流转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前次流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三)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流转收益标准为:
贵池区江口办事处3元/m2,马牙镇3元/m2;东至县大渡口镇3元/m2;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3元/m2。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减除下列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部分。
(一)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第十条 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实行四级超率累进收益率。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收益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收益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收益率为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收益率为60%。


第十一条 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县(区)、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对基础设施的大量投入,按土地所有者、试点乡(镇)、县(区)、市4∶3∶2∶1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流转业务费按流转过程中发生费用的2%收取,土地登记费按每平方米0.8元收取。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