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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08:12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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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高检预发字(2002)2号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总体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反腐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有特色、有重点的预防工作,促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工作总体要求是,打防并举,强化监督,立足职能,加强协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3、要根据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科技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及实施进程,针对近一个时期在建、新开工、计划开工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能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重大市政工程、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重大信息系统工程、重大扶贫开发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预防工作。

  4、检察机关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预防工作一般按属地原则进行。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地区的,有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因跨地区等情况需要整体部署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

  5、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和稽查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和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掌握立项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协调预防计划和预防活动,增强合力。

  6、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时消除和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

  7、积极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加强对策研究,向有关领导机关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预防对策。

  8、主动支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建筑单位廉政信用档案制、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双签制”等管理机制,并将其与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有机结合。

  9、根据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参加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执法部门、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或者充分运用有关部门的检查结果,从中发现可能诱发或隐藏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意见,推动预防措施和要求的落实。

  10、要结合查办重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

  检察建议应同时抄送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稽查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11、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预防方法咨询。咨询内容的重点是区分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界限方面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内部防范机制方面的措施和对策。

  12、通过举办讲座、预防公益宣传、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典型案例剖析、安排服刑人员悔罪说法等形式,开展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预防提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根据预防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等有关场所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以便及时发现、揭露职务犯罪,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13、加强对重点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预防,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监督,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和减少行贿犯罪的发生。对立案查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要及时建立档案,逐步建立行贿记录公示、查询系统。

  14、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检察长审核批准。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预防工作的实施及效果的检查和考评,保证预防措施的落实。

  下级检察院的预防工作方案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预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预防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预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总结各地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情况。

  15、重点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要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有一名副检察长负专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落实重点建设项目预防活动中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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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一月四日

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鹏半岛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大鹏半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鹏半岛内进行的保护、开发建设以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鹏半岛包括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办事处、大鹏街道办事处以及南澳街道办事处的辖区。

  第三条 大鹏半岛实行分级保护以保护为主和有序开发的原则,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统筹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东部滨海地区规划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大鹏半岛保护和发展进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龙岗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水务、财政、环保、发展改革、旅游、农林渔业、文物、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鹏半岛保护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大鹏半岛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分级保护

  第七条 市政府在大鹏半岛内实施空间管制,划定核心生态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进行分级分区保护。

  第八条 核心生态保护区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

  (二)划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其他地区;

  列入自然保护区的地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外核心生态保护区内,除符合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园外,不得开发建设。

  第九条 建设控制区包括:

  一级建设控制区:西冲片区、东冲片区、鹅公湾-洋筹湾片区以及桔钓沙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二级建设控制区:下沙-迭福片区、新大-龙岐湾片区以及南澳-水头沙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三级建设控制区:大鹏中心片区、鹏城片区、葵涌中心片区、溪涌片区、土洋片区、坝光片区、官湖片区、下洞片区以及岭澳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各级建设控制区具体范围由相关法定图则规定。

  第十条 一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海洋、高端休闲类特色旅游业、高端会议展览业以及符合规划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二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高等教育、科技研究开发和适度的房地产业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现有工业项目和污染型围海水产养殖项目应当根据发展的需要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二条 三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房地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与海洋资源开发有关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现有不符合规划或者污染型工业项目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鼓励现有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进行升级改造。

  相关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三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并报经批准外,不得在核心生态保护区和一级建设控制区毗邻海域进行填海、围海。

  第十四条 大鹏半岛内的文物古迹,除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紫线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全市紫线规划管理外,市文物、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进行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科技手段对大鹏半岛内的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动态监测情况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规划主管部门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嫌疑的,应当书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鹏半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修复,对林地的占用和森林资源质量进行检测,严厉查处毁林种果、乱砍滥伐、非法使用林地等行为,建立大鹏半岛林火预警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大鹏半岛生态环境进行监测,每季向社会发布大鹏半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制定大鹏半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计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执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海洋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对大鹏半岛海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海域环境状况。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洋危险生物预警监测制度。

  第十九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大鹏半岛水资源开发和利用,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和排水管理体系,查处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鹏半岛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汇总相关部门信息,向社会及时发布并更新旅游区的旅游信息。

  第二十一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鹏半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规划,建立文物保护和管理体系,查处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设置大鹏半岛篇章,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相衔接。大鹏半岛年度项目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控制相关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大鹏半岛建设控制区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须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区分级的原则,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大鹏半岛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环保补充目录。

  目录须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核。

  不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同时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或者由国土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土地回购、土地置换等方式收回土地。

  第二十六条 大鹏半岛已建成的地区应当依法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 大鹏半岛内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违反城市规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鼓励非农建设用地参与大鹏半岛整体建设。

  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用他人土地的,由国土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土地回购、土地置换等方式收回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已向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已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以社区为单位,由龙岗区人民政府组织统建。

  第二十九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投入资金用于保障大鹏半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生态及文物古迹维护、原村民异地统建、原村民就业培训以及为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条 大鹏半岛生态补偿适用《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享受生态补偿的原村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鹏半岛生态环境,支持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

  第三十一条 在大鹏半岛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原村民提供不少于该企业百分之五的就业岗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以未提供的岗位数计算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审批大鹏半岛建设项目或者批准建设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龙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广元市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拓展旅游市场,打造广元旅游目的地,促进我市地震灾后旅游业的恢复重建和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旅游宣传促销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函〔2008〕6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地震灾后恢复旅游市场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办发〔2008〕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财政对旅行社实施补贴奖励
(一)补贴奖励范围:本市范围内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包机、旅游专列、组团到我市景区景点旅游的(至少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区景点);外地旅行社通过包机、旅游专列或组团来广元旅游(至少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区景点),在广元委托地接社的。
(二)考核主体: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相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资金来源:市政府从全市收取门票的景区景点当年门票收入中统筹10%,集中于市财政,作为旅游促销专项资金,用于对旅行社的奖励和补贴,不足部分在当年市财政安排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中解决。
凡收取门票的景区景点,其门票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当地财政监管。县区财政按季集中上缴门票统筹收入,缴入市财政非税专户。
(四)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次年3月底前,由市旅游局将旅行社上年组织包机、旅游专列、组团到广元辖区内景区景点旅游考核结果汇总,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将补贴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相关旅行社。
二、相关部门为旅行社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
(一)每年评选1—3家组团优秀旅行社,由广元市旅游协会授予“组团优秀旅行社”称号,并给予表彰。
(二)凡来广元市境内旅游的团队,所有景区景点和酒店应给予最优惠的折扣价。
(三)对组团来广元境内旅游的团队车辆,一律免收地方性的过路、过桥费用(高速公路除外)。各组团社于团队抵广元前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旅游局审定后,向交通部门申领特别通行证,实行一团一证。(旅游团队车辆“特别通行证”申报表见附件1,提交《申报表》应附组团合同或地接确认件以及团队运行计划表)。
(四)根据旅游团队游览、购物、食宿、娱乐需要,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旅游、商务、城监等部门在市区内规划旅游车免费临时停靠点。
(五)旅行社与旅游运输企业签订旅游用车合同后,市运管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旅游客运线路牌。
(六)旅游车辆凭运管部门颁发的旅游客运线路牌,可在广元城区机动车道路上行驶。
(七)交警、巡警要主动为旅游车服务,接受咨询、引导路线、实施保障。公路收费站要对旅游车开辟“绿色通道”提前验行。
三、对旅行社开展宣传促销广元旅游予以补贴
旅行社开展宣传前,对宣传的内容及方式,填写《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审批表》(附件2),报景区景点所在地旅游局核定,经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再行宣传。宣传完后凭宣传促销的原始资料和发票原件按季度提交《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3),报市旅游局审核汇总,年终由市旅游局报市财政局按照广府函〔2008〕6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旅行社组织航空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团队旅游业务予以奖励
(一)旅行社签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包机、旅游专列、10人以上的团队旅游合同后,应填写《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附件4),负责接待的景区景点、酒店应签字盖章。
(二)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旅行社应提交《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审核表》(附件5),并附包机、旅游专列、团队旅游合同或地接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团队运行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经景区景点所在地旅游局确认后报市旅游局审核,实行一团一审。
(三)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团队资料,并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所有团队档案资料报市旅游局审核,市旅游局于3月底前将全市旅行社组团情况汇总并填写《广元市旅行社组团奖励补贴申报表》(附件6),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对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到广元旅游予以奖励
(一)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到广元旅游,应于团队抵广元前24小时向市旅游局提交《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来广元旅游团队申报表》(附件7),并附旅游合同(或转接团确认书)。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团队在广元运行时,应填写《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负责接待的景区景点、酒店应签字盖章,实行一团一表。
(三)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旅行社应填写《游客来广元旅游团队情况审核表》,并附旅游合同或转接团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团队运行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游客民航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复印件或旅游车租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报市旅游局审核。
六、对星级饭店接待到广元旅游团队住宿予以补贴
(一)仅对在2008年7月19日—28日接待到广元的旅游团队的星级饭店进行补贴。
(二)旅游团队运行结束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星级饭店应填写《星级饭店接待旅游团队住宿费用补贴申报表》(附件8),于2008年底前报市旅游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旅游团队车辆“特别通行证”申报表
2、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审批表
3、广元市旅行社宣传促销费用补贴申请表
4、旅行社组团来广元旅游团队运行情况表
5、旅行社组织接待来广旅游团队审核表
6、广元市旅行社组团奖励补贴申报表
7、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来广旅游团队申报表
8、星级饭店接待旅游团队房价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