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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23:43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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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局直属各单位:
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发布。这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意义重大。现就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坚定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信心
《若干意见》的发布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和实施的新形势下,国务院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坚定不移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若干意见》是指导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中医药的科学文化价值、历史贡献、现实地位和重要作用,深刻阐述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有利于在全社会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凝聚力量,进一步形成大力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若干意见》鲜明地提出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既是对我国中医药发展历史经验和近年来中医药工作创新实践的深刻总结,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方向和行动指南;《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对统筹兼顾全面做好中医药各项工作做出一系列部署,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若干意见》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若干意见》体现了深化医改意见和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和政策措施,对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并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深刻领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和《若干意见》的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中央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机遇,坚定信心,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二、全面落实《若干意见》,扎实推进中医药改革与发展
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推动建立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领导机制和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要推动研究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制定《若干意见》具体实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的高度,切实把中医药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更多地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若干意见》中的相关政策措施体现在其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中,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和实化政策措施。
三是要积极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各地要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和《若干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在实践中深入研究中医药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创造新鲜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四是要转变作风,狠抓落实。《若干意见》为中医药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能否取得大的成效,关键在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若干意见》落实情况的调研督导,确保《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让百姓享受到中医药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大力宣传《若干意见》,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好的做法、新鲜经验,及时宣传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今年年底,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落实《若干意见》的进展、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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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07〕179号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7〕389号,见附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

  一、储存单位备案前期条件

  (一)下载、填写《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并报送所在地区(县级市)安监局;

  (二)储存单位备齐备案材料,送区(县级市)安监局,区(县级市)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并认真填写核查表。

  二、储存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从业人员《广州市职工岗位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

  (八)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前已依法设立的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十)储存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十一)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数码相片,4R,彩色光面);

  (十二)储存场所防雷检测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三)2002年3月15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还须提供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002年3月15日以后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还须提供设立批准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核查

  储存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储存安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和现场进行核查。

  四、备案审查期限

  (一)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决定,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告知书》上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二)自作出颁发《告知书》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储存单位领取《告知书》。

  五、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受理室(越华路185号7楼);

  (二)查询电话:8364711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四处);

  (三)查询网站:http://www.gzajj.gov.cn;

  (四)投诉举报:电话:83125201,电子邮箱:gzaj4@gz.gov.cn。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止

  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的规定,现就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统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二、期货交易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三、期货交易所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会员大会决议;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
(四)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期货合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会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七)载明期货交易所理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选举、聘任的文件;
(八)期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住所证明;
(十)通讯设备、专用设备及通讯线路的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章程和交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程序;
(七)财务管理;
(八)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六、期货交易所一律按会员制进行规范。凡未按会员制登记注册的,在重新登记注册时,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改制。
七、经国务院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注册,请原登记机关将其登记档案移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一律办理注销登记。
九、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办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通知本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于今年8月31日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9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