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51:03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8〕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手足口病的诊疗工作,我部组织相关专家在系统总结今春以来各地手足口病诊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现印发给你们,提供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参考。我部于2008年4月30日印发的《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以柯萨奇A组16型(CoxA16),肠道病毒71型(EV71)多见)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多发生于学龄前儿童,尤以3岁以下年龄组发病率最高。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少数重症病例可出现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循环障碍等,多由EV71感染引起,致死原因主要为重症脑干脑炎及神经源性肺水肿。病人和隐性感染者均为传染源,主要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和密切接触等途径传播。

一、临床表现

(一)普通病例表现

急性起病,发热,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疱疹,手、足和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疱疹周围可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等症状。部分病例仅表现为皮疹或疱疹性咽峡炎。预后良好。

(二)重症病例表现

少数病例(尤其是小于3岁者)可出现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循环障碍等,病情凶险,可致死亡或留有后遗症。

1.神经系统:精神差、嗜睡、易惊;头痛、呕吐;肢体肌阵挛、眼震、共济失调、眼球运动障碍;无力或急性弛缓性麻痹;惊厥。查体可见脑膜刺激征、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危重病例可表现为昏迷、脑水肿、脑疝。

2. 呼吸系统:呼吸浅促、呼吸困难或节律改变,口唇紫绀,口吐白色、粉红色或血性泡沫液(痰);肺部可闻及湿啰音或痰鸣音。

3.循环系统:面色苍灰、皮肤发花、四肢发凉,指(趾)发绀;出冷汗;心率增快或减慢,脉搏浅速或减弱甚至消失;血压升高或下降。
二、实验室检查
(一)血常规

普通病例白细胞计数正常,重症病例白细胞计数可明显升高。

(二)血生化检查

部分病例可有轻度ALT、AST、CK-MB升高,重症病例可有肌钙蛋白(cTnI)、血糖升高。CRP一般不升高。

(三)脑脊液检查

神经系统受累时可有以下异常:外观清亮,压力增高,白细胞增多,蛋白正常或轻度增多,糖和氯化物正常。

(四)病原学检查

肠道病毒(CoxA16 、EV71等)特异性核酸阳性或分离到肠道病毒。咽、气道分泌物、疱疹液、粪便阳性率较高。应及时、规范留取标本,并尽快送检。

(五)血清学检查

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EV71、CoxA16或其它肠道病毒中和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三、物理学检查
(一)胸片

可表现为双肺纹理增多,网格状、斑片状阴影,重症病例可出现肺水肿、肺出血征象,部分病例以单侧为著。

(二)磁共振

神经系统受累者可有异常改变,以脑干、脊髓灰质损害为主。

(三)脑电图

部分病例可表现为弥漫性慢波,少数可出现棘(尖)慢波。

(四)超声心动图

左室射血分数下降,左室收缩运动减弱,二尖瓣或者三尖瓣返流。

(五)心电图

无特异性改变。可见窦性心动过速或过缓,Q-T间期延长,ST-T改变。
四、诊断标准
(一)临床诊断病例
在流行季节发病,常见于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多见。

1. 普通病例: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

2. 重症病例:出现神经系统受累、呼吸及循环功能障碍等表现,实验室检查可有外周血白细胞增高、脑脊液异常、血糖增高,脑电图、脑脊髓磁共振、胸部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可有异常。

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做出诊断。

若无皮疹,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二)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具有下列之一者即可确诊。

1.肠道病毒(CoxA16 、EV71等)特异性核酸检测阳性。

2.分离出肠道病毒,并鉴定为EV71、CoxA16或其它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

3.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EV71、CoxA16或其它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中和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五、鉴别诊断

(一)普通病例:需要与其他儿童发疹性疾病鉴别,如疱疹性荨麻疹、水痘、不典型麻疹、幼儿急疹以及风疹等鉴别。流行病学特点、皮疹形态、部位、出疹时间以及有无淋巴结肿大等可资鉴别,以皮疹形态及部位最为重要。

(二)重症病例:

1.与其它中枢神经系统感染鉴别

(1)其他病毒所致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表现可与重症手足口病相似,皮疹不典型者,应该尽快留取标本进行肠道病毒,尤其是EV71的病毒学检查,结合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做出诊断。同时参照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处置流程进行诊治、处理。

(2)以迟缓性麻痹为主要症状者应该与脊髓灰质炎鉴别。
2.与重症肺炎鉴别
重症手足口病可发生神经源性肺水肿,应与重症肺炎鉴别。前者咳嗽症状相对较轻,病情变化迅速,早期呼吸浅促,晚期呼吸困难,可出现白色、粉红色或血性泡沫痰,胸片为肺水肿表现。

3.循环障碍为主要表现者应与暴发性心肌炎、感染性休克等鉴别。

六、重症病例早期识别

具有以下特征,尤其3岁以下的患者,有可能在短期内发展为危重病例,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有针对性地做好救治工作。

(一)持续高热不退。

(二)精神差、呕吐、肢体肌阵挛,肢体无力、抽搐。

(三)呼吸、心率增快。

(四)出冷汗、末梢循环不良。

(五)高血压或低血压。

(六)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

(七)高血糖。

七、处置流程

门诊医师在接诊中要仔细询问病史,着重询问周边有无类似病例以及接触史、治疗经过;体检时注意皮疹、生命体征、神经系统及肺部体征。

(一)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的丙类传染病的要求进行报告。

(二)普通病例可门诊治疗,并告知患者及家属在病情变化时随诊。

(三)3岁以下患儿,持续发热、精神差、呕吐,病程在5天以内应留观。留观期间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尤其是心、肺、脑等重要脏器功能,根据病情给予针对性的治疗。

留观期间出现符合住院病例条件,应立即住院治疗。48小时内病情好转可解除留观。

(四)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住院治疗

1.嗜睡、易惊、烦躁不安、抽搐。

2.肢体肌阵挛、无力或瘫痪。

3.呼吸浅促、困难。

4.面色苍白、出冷汗、心率增快或减慢(与发热程度不相称)、末梢循环不良。

具备上述第3、4条之一者应收入ICU救治。

八、治疗

(一)普通病例

1.一般治疗:注意隔离,避免交叉感染。适当休息,清淡饮食,做好口腔和皮肤护理。

2.对症治疗:发热等症状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

(二)重症病例

1.神经系统受累治疗
(1)控制颅内高压:限制入量,给予甘露醇0.5~1.0g/kg·次,每4~8小时一次,20~30min静脉注射,根据病情调整给药间隔时间及剂量。必要时加用速尿。
(2)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总量2g/kg,分2~5天给予。
(3)酌情应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参考剂量:甲基泼尼松龙1~2mg/(kg·d);氢化可的松3~5mg/(kg·d);地塞米松0.2~0.5mg/(kg·d),病情稳定后,尽早减量或停用。个别病例进展快、病情凶险可考虑加大剂量,如在2-3天内给予甲基泼尼松龙10-20mg/kg·d(单次最大剂量不超过1g)或地塞米松0.5~1.0mg/(kg·d)。
(4)其他对症治疗:降温、镇静、止惊。
(5)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密切监护。
2.呼吸、循环衰竭治疗
(1)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
(2)确保两条静脉通道通畅,监测呼吸、心率、血压和血氧饱和度。
(3)呼吸功能障碍时,及时气管插管使用正压机械通气,建议呼吸机初调参数:吸入氧浓度80%~100%,PIP 20~30cmH2O,PEEP 4~8 cmH2O,f 20~40次/分,潮气量6~8ml/kg左右。根据血气、X线胸片结果随时调整呼吸机参数。
(4)在维持血压稳定的情况下,限制液体入量(有条件者根据中心静脉压测定调整液量)。
(5)头肩抬高15-30度,保持中立位;留置胃管、导尿管。
(6)药物应用:根据血压、循环的变化可选用米力农、多巴胺、多巴酚丁胺等药物;酌情应用利尿药物治疗。
(7)保护重要脏器功能,维持内环境的稳定。
(8)监测血糖变化,严重高血糖时可应用胰岛素。
(9)抑制胃酸分泌:可应用西咪替丁、奥美拉唑等。
(10)有效抗生素防治继发肺部细菌感染。
3.恢复期治疗

(1)避免继发呼吸道等感染。

(2)促进各脏器功能恢复。

(3)功能康复治疗或中西医结合治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尔吉斯外长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吉尔吉斯外长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伊马纳利耶夫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内容如下: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的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伊马纳利耶夫于2001年11月22日至2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工作访问。访问期间,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和唐家璇分别同伊马纳利耶夫举行会见、会谈,就中吉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伊马纳利耶夫还拜会了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中联部部长戴秉国。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二、双方对建交10年来中吉关系的发展予以高度评价,重申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双方表示,将继续恪守双方10年来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不断提高两国关系水平。双方表示十分重视中吉建交10周年纪念活动,将协调制定庆祝活动计划。

  三、双方相信,边界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将共同努力,使两国边界成为永久和平和友好的边界。

  四、双方一致认为,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吉地缘相邻,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广阔。双方表示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公司建立直接联系,以增加相互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五、双方表示,为进一步促进中吉在国际领域的合作,两国外交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举行磋商。主张加强两国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共同努力。

  六、双方一致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是在中亚乃至整个亚太地区为维护安全与稳定、发展睦邻互信友好合作关系采取的重要而及时的步骤。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加快上海合作组织法律基础和运作机制的建设步伐。双方表示愿为尽快制定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尽早成立比什凯克反恐怖机构共同作出努力。

  七、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对主权国家的安全、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双方决心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本地区和两国的和平与稳定。

  八、双方指出,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威胁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表示坚决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针对恐怖主义的军事行动应目标明确,避免伤及无辜。双方主张联合国和安理会应发挥积极作用,恢复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尽快建立一个基础广泛、体现各民族利益、与各国尤其是邻国友好相处的政府。

  九、吉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尔吉斯共和国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中方重申,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国家经济及维护国内稳定所作的努力。

  十、伊马纳利耶夫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在方便时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唐家璇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丁小强

  2013年5月27日



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三条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7周岁以下(含7周岁)的儿童。

  第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接种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第六条 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一)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

  (三)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四)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卫生、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人口计生、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社区(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责任区域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建证、建卡、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理及报告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在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和纳入预算等方式,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范围中,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等实施辖区流动人口管理时,应告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向相关单位提供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信息,对无接种证的适龄儿童,协助相关部门督促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实施预防接种。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外来育龄人口办理营业执照等管理工作时,应告知其到预防接种单位为适龄儿童建档立册,协助预防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六)教育部门将托幼机构和学校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实行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和学校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托(园)、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适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并将查验情况定期向责任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公益性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实施对流动人口查验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时,掌握家庭内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办理情况和预防接种情况,通知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适龄儿童监护人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九)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及时携带适龄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工作。

  (十)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小区物业管理机构配合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及时收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有关资料、信息,并提供给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应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及健康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按照就近或划片的原则实施预防接种。在农贸市场、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增设固定接种点或临时接种点,适当延长预防接种时间,提高预防接种率。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预防接种的责任区域范围和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在预防接种前,应公告接种的时间、地点及对象。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要对受种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以收费类疫苗替代免费疫苗接种。接种服务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第十条 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转证、转卡制度。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迁入时,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卡、证继续有效,但要在现居住地及时建立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任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迁出时,接种单位应及时出具免疫接种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登记及信息收集、接种报告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村(居)委会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将6周岁以下儿童纳入统计范围并登记造册。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新出生、迁出、迁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基本情况,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和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主动搜索制度,明确责任人,每季度到当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收集责任区域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资料,掌握其变动情况,实施查漏补种,并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将接种情况逐级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每半年对登记卡(册)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人口计生、住建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产科医生的培训,在新生儿出生时,向其父母宣传免疫接种知识,提高对免疫接种重要性的认识。流动人口新生儿的监护人应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四条 实施预防接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预防接种单位因工作不力,完不成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目标的,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