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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1:50:26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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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1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朔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朔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科学合理使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中留成我市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具体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为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投向 
  第七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二)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
  第八条 基金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应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级基金使用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根据朔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经市政府批复后实施。县区级规划参照市级规划编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基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分成的基金安排使用由各级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同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市级基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凡使用市级基金的项目,县区属项目由县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报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汇总,经县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直项目由市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报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区域、行业及基金使用规划、年度政府工作重点,按基金投向50%、30%、20%的比例综合平衡资金和项目,提出基金安排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市财政部门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全市和市级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对确需另文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履行完相应程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正式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基金投资计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当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预算使用,以提高基金征收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超范围安排使用基金的,市政府责令撤销其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全额追回所拨基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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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结合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实际,我部对《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作了补充规定,同时对原《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修订后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室内试验室和原位测试等仪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生产数字化产品的能力、以上应在申报表的技术装备栏中注明。

  (二)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不设丙级,如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地区,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申请函报建设部,函中应明确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理由和设置范围,原有工程勘察单位甲、乙、丙级单位数量等情况,经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丙级。

  (三)取得岩土工程专业中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任一内容的甲级资质,即可获得岩土工程咨询监理资质。

  (四)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的单位可承担劳务类业务,不需单独领取劳务类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不包括劳务类内容)。新标准规定了劳务类资质的分级标准,具体的劳务类资质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五)原有工程勘察单位若具备勘察劳务力量,在换证时应在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申报表中同时注明申请劳务类资质,审查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劳务类资质证书。

  独立企业法人的工程勘察劳务公司申请劳务类资质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证书。

  (六)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不得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和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专业类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二、关于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按新标准规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划分为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等21个行业。

  企业具备行业设计资质后,不需单独申请某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即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其中具备甲、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工程设计、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具备甲、乙级其它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与其资质范围相应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今后新设立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承担业务范围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于每一个行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为该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该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该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等三种情况。

  1.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是指包含该行业所有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企业申请甲、乙级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需满足所申请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1/3以上设计类型所需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要求,并同时满足该行业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要求。其中上述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均是指新标准中有明确数量要求和相应业绩、职称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以下同)。

  企业满足甲、乙级市政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的要求,但不能满足燃气工程、地铁轻轨工程设计类型的要求,仍可获得市政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但须在所获得的证书中注明燃气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除外。

  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丙级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必须满足所申请行业全部工程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要求。

  2.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是指包含该行业的部分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企业在满足所申请行业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要求后,只能满足该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1/3及以下类型所需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要求,则只能申请该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

  3.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是某行业部分设计资质的一种,是指只能从事该行业某设计类型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的设计资质。

  企业满足所申请行业一个或几个设计类型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但不满足该行业的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要求时,可以申请该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

  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不设丙级。

  (二)企业申请资质时,所完成建设项目的规模应按新标准规定的行业划分和设计规模划分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资质的核定

  企业在申请任一行业设计资质核定时(包括申请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所申请行业的每一个工程设计类型中均应有不少于3项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绩。所申报的该行业的全部业绩中至少应有3个建设项目的规模与所申请的资质等级相对应,其他业绩的项目规模可允许比所申请的资质等级低一级别。

  所申报的业绩中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建设项目数量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可满足所申请级别下一等级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要求时,在资质换证时可按暂定级核定。

  2.资质升级

  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时,所申请行业每个工程设计类型应满足不少于3项所申请级别下一等级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要求,可按暂定级核定。

  3.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增加其他设计类型时,可不要求提供该企业相应的工程设计业绩。资质增项按暂定级核定,申请的最高等级为乙级。

  (三)甲、乙级设计资质技术骨干中除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外均不含返聘人员。丙级设计资质技术骨干允许有不超过总数1/3的返聘人员。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作为丙级资质的技术骨干考核认定,但不作为甲、乙级资质的技术骨干考核认定。

  (四)申请资质时,允许某一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按照所从事的专业作为3种不同的工程设计类型中相同或相近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申报。

  (五)申请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换证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文)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要求。申请建筑行业中人防工程设计类型时,按部分设计资质要求核定注册执业人员。

  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应增加100%,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注册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应增加50%。

  (六)各行业资质中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不包含已在标准中规定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数。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应增加100%,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应增加50%。

  (七)新标准中对业务成果等要求在资质审查时作为参考指标考核。

  (八)企业申请2个以上行业设计资质时,在满足1个行业设计资质技术骨干总数要求的基础上,只需增加所申请行业相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数。

  (九)企业申请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有关技术骨干和注册资本要求如下:

  1.技术骨干数量要求

  甲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时,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30人,每增加一个设计类型应增加10人。达到80人以上即不再增加对总数的要求;

  乙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15人,每增加一个设计类型应增加5人,达到30人以上即不再增加对总数的要求;

  丙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10人,申请2个以上设计类型的丙级资质则要求15人。

  2. 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

  甲级: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10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1人;

  乙级: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5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丙级:申请一个设计类型设计资质时,其对应的主导工艺人数要求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4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甲级: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

  其中市政、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可只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1人(可为返聘人员)或二级注册建筑师2人(非返聘)。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等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乙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

  其中市政、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可只要求二级注册建筑师1人(非返聘人员)。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丙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4.公用专业(附属专业)应满足新标准规定的人数要求;

  5.注册资本

  甲级不少于300万元;

  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丙级不少于50万元。

  其中市政行业的园林设计类型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十)企业申请某行业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时,有关技术骨干和注册资本要求如下:

  1.技术骨干数量要求

  甲级:申请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不应少于8人,每增加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应增加5人;

  乙级:申请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不应少于5人,每增加一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应增加5人。

  2.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

  甲级: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3人,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10人以上时,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1人。

  乙级: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5人以上时,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3.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申请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时,对企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不作要求。但如果该主导专业是建筑或结构专业时,其数量应满足标准对主导专业人员的要求。

  4.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

  土建及对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数不作要求。

  5.注册资本

  申请1个及以上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对,其工商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为甲级不少于100万元、乙级不少于50万元。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1.新标准中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分建筑和人防两个工程设计类型,其中建筑设计类型的资质要求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执行,但该标准不包含人防设计类型。要取得建筑行业全行业的设计资质,必须按新标准的要求补充申请人防设计类型。建筑行业的全行业设计资质、单独的人防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均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取得建筑行业的全行业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含人防工程)”;取得单独的建筑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工程”,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取得单独的人防设计类型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正本上注明“建筑(限人防工程)”,并在证书副本中注明只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2.电力行业可增设丙级设计资质。其他行业确需设置丙级,需报建设部批准。

  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专业基本配备表个人电工程设计类型中的核电是指核电发电的常规岛部分。

  3.市政公用行业公共交通工程设计类型调整为公共交通工程、地铁轻轨工程和载人索道工程三个设计类型,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为11个。


科学发展观下和谐执行的创新

王盘明


前言: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建立在良好的以法律为主导的规则体系下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的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建立一方面需要公民自觉守法,另一方面也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对不遵守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强制履行。执行工作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当前法院执行工作面临极大的问题与挑战,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法制的公平与正义的期待值非常之高,另一方面,法院执行工作面临来自社会道德、舆论、权力、世俗习惯等、政策、地方保护主义诸多压力与限制。在执行工作中要完成执行任务,实现诉讼的判决目标,又不破坏诉讼前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生存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单纯的以司法强制力的形式去解决社会问题,必然导致在破坏社会关系中重建社会关系;司法手段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而社会矛盾则是多种矛盾多元化矛盾纠集在一起的复杂形式,唯有以多元化的手段去解决多重的、复合的社会矛盾,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我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崭新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是一种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思考问题的试的思维方式,是现阶段下与时俱进解决复杂状态下社会矛盾问题的思维方式。将科学发展观融会贯通,在面对金融危机、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贫富分化、信息网络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寻找法院执行工作思路的创新、突破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维模式...........3
1.1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维模式..................3
1.2和谐执行的法律意义..................4
1.3科学发展观下执行工作思维模式的特点.............5
第二章 科学发展观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思维方式与问题解决模式的多种探究..................5
2.1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考分析问题的模式应当是历史的、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5
2.2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解决问题思路是科学的、体系的、多重的解决模式..................7
2.2.1复杂条件下法院执行工作的定位与执行策略........8
1)明确法院执行工作的在社会生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法院工作中的位置。..................8
2)法院的司法强制处置局限性..................10
2.3执行工作思路是实践的工作模式..................12
2.4执行工作思路是衡平的、善良的、具备社会责任良知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15
2.5执行工作的综合性解决模式..................16
2.5.1综合实施组织与目标指引..................17
第三章执行工作措施与方法的创新之路...................17
结语...................................18
注释....................................20


第一章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维模式

1.1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维模式

  在执行中法院代表国家公权力、代表公共利益依法将已经生效的判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予以强制履行,将被执行人权益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但利益的调整与再分配必然对既得利益者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会引起被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不满,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矛盾对立并不代表冲突,更不代表矛盾的不可调和。
  胡锦涛总书记在并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蕴含了马克思主义辩证的思想观点与方法论,法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政治工具具有阶级性,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就是解决法的适用问题,而解决法的适用问题必须要有正确的法制的理念与哲学思辨的观念,而在现今中国解决发展中重重的种种社会矛盾的最重要的思想武器就是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文意是指: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用科学的观点或是视角去看或是观察的总概。在人民司法中法院执行过程中,科学发展观下的和谐执行是指以科学发展观为法制理念与哲学思维方法与方式的解决法的适用问题的方法论总和。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执行司法理念解决了以单纯的司法强制力的方式处理多元社会矛盾下的执行工作难题,而科学发展观中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是解决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的重要的思想武器。

1.3科学发展观下执行工作思维模式的特点:

1)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维模式应当是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思维模式;
2)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是科学的、体系的、多重的解决模式;
3)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是实践的工作模式
4)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是衡平的、善良的、具备社会责任良知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
5)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应当是符合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符合法律的精神与要求,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利,对缓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的综合性解决模式。

第二章 科学发展观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思维方式与问题解决模式的多种探究

2.1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考分析问题的模式应当是历史的、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

  以本院受理的几起案件为例,在1998年防城港市政府为了修建东西大道,当时市政府缺乏经费便采用修路后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形式对垫资修路的法人进行补偿。在工程完成后市政府也实际上履行了划地补偿的义务,而修路的公司在拿到土地后便将其中的部分转卖给了他人实现经济利益,时隔十年之后,中央已经明确下文禁止此类以地抵债的行为,而现政府以原抵债土地行为违法为由要将原抵债的土地收归政府重新规划,用金钱的方式对原修建公路的公司予以补偿。案件的诉讼是在1999年进行的,并作出了判决,而案件的执行则是在2003年开始的,一直持续到现在,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政策与法律不断在变化,对土地使用权取得也有了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如果从现今的法律来看,原修建公路的公司已经不具备物权主体资格了,而政府的单方行为也正是导致其丧失土地使用权的根本原因,究其原因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政策与法律剧烈变化而导致的,而政策与法律的剧烈变化导致当事人权益的丧失利益受损,这个最终结果由当事人承担是显失公平的,而在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强制执行,其后果与社会效果可想而知,执行难的问题由此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