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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2:59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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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乡镇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指导乡镇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相关定义

(一)乡镇范围内的散发:指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出现散在分布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病例间无流行病学关联。

(二)乡镇范围内的暴发:指在同一行政村或集体单位内,14天内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且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三)乡镇范围内的流行:指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多例病人传播链不清楚,且呈现持续传播。

(四)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高危病例、重症病例以及轻症病例、流感样病例、密切接触者等的定义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执行。

二、职能分工

(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

1.乡镇政府

在县级政府或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的领导下,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成立防控甲型H1N1流感领导小组,制订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防控工作,提供相关防控专项经费和物资保障,调配本乡镇各项资源,督导检查各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2.村委会

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卫生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村甲型H1N1流感各项防控工作的落实。

(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乡镇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报告、病例诊治、免疫接种、防病知识宣教等工作,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专业防控措施。

(三)乡镇其他相关机构。

乡镇其他相关机构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本乡镇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防控工作。畜牧部门做好动物流感疫情防控监测报告,并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

三、防控措施

(一)乡镇未出现疫情或出现散发。

采取及时发现病例,控制续发病例发生的防控策略。

1.疫情的监测和报告:乡镇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要求,发现流感样病例后,立即向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报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医生会诊,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立即向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于24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于流感样重症病例,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以及治疗期间发现的病情加重病例应立即向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会诊,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2.病例救治: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轻症病例应收治到乡镇卫生院集中诊治,并及时采集疑似病例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流感样重症病例,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以及治疗期间发现的病情加重病例应及时将其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不具备诊治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立即将病例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要做好重症病例早期发现和及时转诊的准备工作。

3.密切接触者管理: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居家医学观察,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做好医学随访和体温测量。乡镇政府提供密切接触者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4.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下和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以及负责卫生防疫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培训。

5.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指导本乡镇内中小学、托幼机构、养老院和福利院等单位加强疫情监测和晨午检工作,对其他集体单位加强疫情监测,必要时组织晨午检工作。

6.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当地群众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乡镇出现暴发。

采取以加强疫情监测、重症病例发现和转诊、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为主导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乡镇散发病例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主动监测。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或村级指定的协管人员开展主动入户医学巡视,及时发现流感样重症病例和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尽快将病例向上级定点医院转诊。

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集体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本单位职工健康状况,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上报乡镇政府指定机构。

2.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的确诊轻症病例可根据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考虑居家隔离治疗。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每日监测体温和病情变化。一旦发现病例病情加重,立即将病例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

3.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积极配合上级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开展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协助对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相关场所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工作。

4.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和居家医学观察。

5.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协助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定期收集、汇总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防控信息。

6.必要时,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取消或推迟乡镇内的大型集会,暂停乡镇集市,减少社交、旅游等活动。强化放假学生的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

7.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宣传部门加大宣教力度,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8.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为暴发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提供保障,及时评估医疗卫生资源需求,一旦资源不足,应及时向上级政府申请援助。

(三)乡镇出现流行。

采取以及时发现、转诊重症病例,防止疫情扩散为主导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防控乡镇范围内暴发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下,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加强病例救治。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每日监测病例体温和病情变化,及时发现流感样重症病例和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并立即将病例向上级定点医院转诊。

2.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每日收集、汇总和核实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防控信息,并及时上报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

3.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取消乡镇内的大型集会,暂停乡镇集市,减少社交、旅游等活动。强化放假学生的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

4.加强乡镇居民外出管理,限制不必要的人员、交通工具的往来。采取卫生检疫措施,防范疫情扩散。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及时向疫情流行乡镇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5.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加大宣教力度,在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的指导、支持下,加强风险沟通工作,防止乡镇居民出现恐慌。

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原《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卫发明电〔2009〕99号)涉及的乡镇防控工作内容以本方案为准。

本工作方案将根据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各地应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本工作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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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建科[2010]8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提出的“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是完成国务院明确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管理,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完成改造任务(各省、区、市任务见附表)。要加快工作进度,对照改造任务和中央财政已奖励的改造面积,尽快安排剩余改造任务的实施计划,落实改造项目,抓紧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供热计量改革推进力度。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要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对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0年新开工的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对在2009年财政部组织的核查中确定为不满足分户计量要求的改造项目,要在今年采暖期前全部整改完毕。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应组织对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把关,并加强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确保改造项目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确定的改造内容及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对建筑主体结构实施节能改造,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供热计量改造时,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应会同供热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面监管,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

  四、进一步加快组织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改造项目所在城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要求,抓紧组织对已完成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资料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并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五、进一步总结改造模式,扩大改造范围。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改造在组织协调、投融资、技术支撑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健全技术标准,创新投入机制,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十一五”期间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示范效应,带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实现突破性进展。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
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二、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封存,妥善保管,并由其拥有者如实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申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必须将犀牛角和虎骨库存情况编制成册,报国家濒危
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份的中药成方制剂,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
四、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开发研究,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因研究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须事先经卫生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并接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