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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9:33  浏览:9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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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时机和力度。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
三、完善水价计价方式。一是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继续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是尽快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实施按用水量计取水费,促进节水和降低供水企业产销差。三是适当确定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城市,可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促进节约用水。
四、理顺水价结构。一是简化水价分类。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二是突出调整重点。污水处理费偏低的地区,调整城镇水价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要综合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着力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供排水行业协调发展。三是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各地要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再生水的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再生水水价的确定,要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鼓励再生水的使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五、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加强宣传解释。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解释工作贯穿于水价调整的全过程。要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面临的形势,加大节水和污水处理力度的紧迫性,供水及污水处理单位运行面临的困难,对低收入家庭的照顾措施,以及政府在供水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投入和补贴政策等相关措施,全面阐述水价调整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审慎决策,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水价调整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加强跟踪调查和指导,稳妥地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确保水价调整平稳实施。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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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更好地贯彻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切实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体现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对出口产品退税实行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除中央各部门所属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继续全部由中央负担外,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一律
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考虑到目前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各地平衡今年的财政收支,对1991年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暂由中央财政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从1992年起,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为了保
证各类外贸企业及时得到足额的出口退税款,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做法基本不变,对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出口退税金额,采取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阶段结算的办法。有关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另行下达。



1991年2月3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1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强化税收征管,保障财政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发票“双奖”活动包括索取发票有奖和发票举报有奖。其中索取发票有奖包括发票刮奖、发票摇奖和发票集奖。
  第三条 发票“双奖”活动具体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参与“双奖”活动的发票仅限于本市范围内纳税人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  第五条 发票“双奖”活动包括由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江西省九江市商业销售发票》、《江西省九江市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和由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江西省九江市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江西省九江市饮食业税控专用发票》和《江西省九江市住宿业税控专用发票》等。


第三章 活动要求


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发票“双奖”活动,切实解决发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章问题,职能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分级核算、确定基数、逐年提高”的原则,及时落实发票“双奖”资金,助推税务部门开展发票“双奖”活动。
  第七条 税务部门要简化兑奖程序,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兑奖窗口,实行“一窗式”兑奖服务,及时兑付奖金,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
  第八条 税务部门应公布发票举报电话、设置发票举报窗口、设立发票举报箱,为消费者提供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等多渠道举报方式。
  第九条 中奖者根据中奖金额的大小,按规定可以在开票人处兑奖也可以在税务机关兑奖。


第四章 奖项设置


  第十条 索取发票有奖的奖项设置:
  (一)发票刮奖设有5元、10元、20元、50元、1000元、10000元六个档次,中奖面不低于3%;
  (二)发票摇奖有50元、1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100000元,中奖面不低于3%;
  (三)发票集奖即指消费者连续12个月内取得税务部门监印的有奖发票累积到100份(含)以上时,按每份0.1元兑奖。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对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举报人,按规定比例给予适当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第五章 主要措施


  第十二条 各地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推行发票“双奖”活动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用票、护票的良好氛围,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字、会议有言。让消费者懂得索取发票的意义,知道举报发票违章的途径,掌握参与发票有奖的方法,以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要制定发票“双奖”活动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成立发票举报中心,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发票违章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和专项检查的长效机制,确保发票“双奖”活动取得实效。
 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加大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并应安排相应专项经费,用于弥补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经费的不足。


第六章 制约机制


  第十五条 发票“双奖”资金的基数由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核定。基数确定后,由财政部门按基数的适当比例逐年递增,并纳入财政预算,形成发票“双奖”活动的长效运行机制。
 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核算、确定基数、逐年提高”的原则,根据税务部门发票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印制的工作特点,各级政府应分两次安排发票“双奖”资金,由财政部门及时划拨给税务部门。
 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要制定发票“双奖”资金的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发票“双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形成以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为抓手,税务部门规范使用为目标,促进全市财政收入增长为目的的监控机制,形成“双奖”资金有监督、有管理、有使用、有效益的管理模式。


第七章 附 则


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