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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1:00:34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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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水办【2006】495号
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9日

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信息网的管理,保障水利信息网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水利信息网健康发展,推动水利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信息网是水利行业各单位计算机网络互连构成的网络系统,是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各类水利信息传输的专用网络,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 水利信息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分为广域网、园区网、部门网和接入网,其中广域网由骨干网、流域省区网和地区网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水利信息网政务外网的水利行业各单位。政务内网运行管理按照《水利部政务内网管理办法》(水办[2006]254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确立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受部委托负责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信息网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水利信息网IP地址;运行、监视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和水利部机关园区网、部门网;指导、检查和协调流域省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公告、公报和年报;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水利信息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流域省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所属流域省区网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所属流域省区网IP地址;运行、监视所属流域省区网和所在单位园区网、部门网;指导、检查和协调下级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所属流域省区网及所在单位园区网、部门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有关数据;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所属流域省区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利信息网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网络的互连互通。
  第九条 新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单位,必须报所接入网络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接入单位网络的监管,签订责权明确的入网协议。
  第十条 网络接入单位对网络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必须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审批;涉及骨干网结构调整的,必须报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水利信息网的网络、域名和节点命名及IP地址申请、分配和使用等,必须依据《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2004)进行,并将具体分配方案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对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因特网等其他网络的管理,保证水利信息网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
  第四章 网络服务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是指利用水利信息网资源为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运行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为水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储、共享,以及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五条 新的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接入水利信息网时,必须将有关情况(服务器配置、所需带宽、所用协议、安全要求、用户范围等)报所接入网络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加强网站、邮件、文件服务、服务器托管及虚拟主机等网络应用的管理,保证网络应用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的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安全保障方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故障的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上报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对于影响到其他上级网络的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发生重大病毒疫情时,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备份系统和完备的备份策略,保证关键应用和核心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水利信息网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网络安全有关日志应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六章 网络用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网络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利信息网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网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网络用户在遇到网络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络用户须对本人的网络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网络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私自接入他人的网络端口;
  4、私自接入未经允许的网络设备;
  5、私自接入政务内网等其他网络;
  6、在网络上传播涉密信息或不良信息;
  7、安装盗版软件;
  8、卸载统一安装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9、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10、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1、未经允许,登录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12、其他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按照网络机房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用的网络机房,为网络设备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内的温湿度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对各类设备进行归类编码,建立档案。实行网络设备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对各类设备定期检查、监视和维护,加强访问权限控制;建立关键设备的备份和报修制度;加强各类设备的配置参数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网络运行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络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汛等重点线路、重点设备、重点应用的管理,重视网络应急预案建设,提高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网络应急预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因网络系统升级改造或遇到突发故障而影响骨干网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流域省区网运行管理部门。流域省区网运行管理部门要保证骨干网有关设备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对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机的,应提前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值班特别是汛期值班工作,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用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对用户进行定期检查,对网络故障采用多种方式(电话、网络、邮件、上门等)进行维护,保障用户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上报制度,流域省区网管理部门每个月的第一周内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报告运行情况。
  第四十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组织建立水利信息网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交流和研讨。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网络用户,对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职,导致网络管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接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属网络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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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全国麻疹控制工作,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的目标,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

一、背景
实施免疫规划是控制乃至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主要策略。继人类消灭天花之后,消灭脊髓灰质炎即将成为现实,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将麻疹列为下一个拟被消除的传染病。麻疹是一种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极强,易引起暴发流行。麻疹病毒只有一个血清型,抗原性稳定,人感染后可产生持久的免疫力,人是唯一宿主,且有安全有效的疫苗加以预防,因此,消除麻疹在理论和技术上是可行的。WHO美洲区已于2000年成功消除麻疹的经验也证实了这一点。目前,WHO欧洲区、东地中海区分别提出2007年、2010年消除麻疹的目标,2005年我国所在的WHO西太平洋区所有国家承诺2012年消除麻疹。
随着麻疹疫苗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后,我国麻疹控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世纪90年代与计划免疫前的1978年相比,麻疹发病率与死亡率均降低了95%以上,其中1995年麻疹报告发病率降至5/10万的历史最低水平。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工作发展极不平衡,麻疹控制工作仍处于不稳定状态。2005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发生了麻疹流行,报告病例数近13万例,发病率达10/10万。因此,消除麻疹将成为今后我国免疫规划工作的又一重大挑战。为如期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促进免疫规划工作发展,明确我国控制和消除麻疹的策略与措施,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12年,全国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不包括输入病例),无本土麻疹病毒传播。通过消除麻疹工作促进免疫规划工作发展。
(二)工作指标。到2012年:
1.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县为单位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常规免疫2剂接种率达到95%以上;
2.在入托、入学儿童中,2剂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3.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
4.麻疹暴发疫情调查率和血清学确诊率均达到100%;
5.以省为单位麻疹发病率在1/10万以下时,麻疹疑似病例个案调查率达到100%,血清标本采集率达到80%以上;
6.建立国家、省、市(地)三级麻疹实验室网络,网络实验室达到WHO认证标准。
三、策略和技术措施
(一)免疫预防。
提高人群免疫力,减少麻疹易感人群是消除麻疹的关键。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表明,要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人群麻疹免疫力应达到并保持在95%的水平。提高人群麻疹疫苗接种率是基础,可以通过加强常规免疫服务和开展麻疹强化免疫等措施实现。
1.加强麻疹疫苗常规免疫工作。
(1)确保高水平2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率。
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是控制麻疹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基层接种单位的免疫服务形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做好适龄儿童发现、报告、登记工作,使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以上。各地要严格执行麻疹疫苗常规免疫程序,以县为单位麻疹疫苗2剂次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努力提高及时接种率;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保证接种质量,提高免疫成功率。
(2)做好麻疹疫苗新免疫程序过渡工作。
第2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的目的是,对未接种儿童和初免失败儿童再一次提供接种的机会,适时进行麻疹疫苗第2剂次接种,有利于提高儿童接种率和免疫成功率。国家免疫规划免疫程序已将麻疹疫苗第2剂次接种时间由原来的7周岁调整到18-24月龄,各地要做好新旧免疫程序的衔接工作,尽快研究制定对2-7岁儿童的接种对策,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对2-7岁儿童的第2剂次接种。
(3)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
建立和完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承担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机构和单位,应定期对常规免疫接种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低接种率和免疫空白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种率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地区,应通过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改进。
2.严格执行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各地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预防控制传染病管理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加强人员培训,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未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
3.做好特殊人群麻疹疫苗接种工作。
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和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管理力度,制订相应的对策,采取多种预防接种服务形式,提高适龄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保证其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要采取定点接种和入户接种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预防接种服务。要将查漏补种作为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的一项重要补充工作内容,及时发现零剂次免疫和未全程接种的儿童,并予以补种。加强对新入学大中专学生、集体生活和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的麻疹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评价,及时做好相应人群的预防接种,预防和控制麻疹暴发。
4.适时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是短期内迅速提高人群免疫力,阻断麻疹病毒传播的有效手段,包括初始强化免疫和后续强化免疫。初始强化免疫是指根据麻疹流行病学特征,在一定范围、短时间内对高发人群开展的群体性接种。后续强化免疫是指初始强化免疫结束后,每隔3-5年,在一定范围、短时间内对高发人群开展的群体性接实施。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
(1)初始强化免疫。
目前初始强化免疫目标人群主要是8月龄-14岁所有儿童。近5年年平均麻疹发病率高于5/10万的省份,或虽然发病率为1/10万-5/10万,但14岁以下儿童麻疹病例占70%以上的省份,要对8月龄-14岁儿童开展麻疹疫苗初始强化免疫活动。按照新的免疫程序要求,已完成2-7岁儿童第2剂次接种、且接种率达到95%以上的省份,可针对7-14岁儿童开展初始强化免疫活动。
其它省份在做好常规免疫基础上,可以根据消除麻疹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强化免疫。
(2)后续强化免疫。
开展过初始强化免疫的省份,应根据当地免疫规划工作状况、麻疹流行病学特征和消除麻疹工作进程,确定是否开展后续强化免疫。后续强化免疫目标人群一般为8月龄-4岁所有儿童。
(二)监测管理。
开展麻疹监测的目的是了解麻疹的流行病学特征,评价免疫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有效预防控制策略提供依据;加强预测预警,及时发现疫情,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做好常规报告工作。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麻疹或疑似麻疹病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报告。
已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最快的方式进行快速报告,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寄出。
如发现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10例及以上疑似麻疹病例,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
2.加强流行病学监测。
各地应积极开展麻疹疑似病例(发热、出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任何经过培训的卫生人员诊断为麻疹的病例)监测,对报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进行实验室诊断。发生麻疹暴发时应重点做好疫情的监测。
(1)标本的采集与运送。
医疗机构在发现麻疹或疑似麻疹病例时,应负责采集合格血标本,填写标本送检表;血标本分离血清后应放置4℃冷藏,并及时将血标本或血清送达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立即通知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样。未就诊的病例由调查人员负责采集血标本。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标本后,48小时内将血清(冷藏条件下)和标本送检表送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血清学实验室。
当发生麻疹暴发疫情时,应按相关要求采集患者出疹早期鼻咽拭子、尿液或血液等标本,及时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
(2)病例调查和个案管理。
当以省为单位麻疹发病率在1/10万以下时,应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调查人员在开展个案调查时,同时应对患者居住地或活动地进行调查,搜索其它病例,了解麻疹病毒传播情况。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收集疑似麻疹病例个案调查表,并应按有关要求将调查资料通过网络逐级报告,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3)主动监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预防保健组织的专业人员定期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进行病例搜索,以发现漏报的麻疹疑似病例。
3.建立和完善麻疹实验室网络。
(1)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网络的建立。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网络由国家、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组成。国家麻疹实验室负责麻疹病毒分离株的基因定型,组织开展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考核认证,为各省实验室网络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负责麻疹病毒分离,组织开展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考核认证,为市级实验室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负责血清标本的检测。有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合格,可承担麻疹血清学检测工作。
(2)血清学检测。
市级(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麻疹Ig M检测,对麻疹抗体阴性的标本应进行风疹IgM检测以进行鉴别诊断;血清学检测应在收到标本后3天内完成,按规定逐级报告和反馈实验室结果。
(3)病原学检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收到鼻咽拭子等标本,应及时进行麻疹病毒分离,分离到的毒株应在14天内送国家麻疹实验室。国家麻疹实验室在收到毒株标本14天内应完成基因定型和结果反馈。
(4)健康人群抗体水平和免疫成功率监测。
各省应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消除麻疹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健康人群的麻疹免疫水平和麻疹疫苗免疫成功率监测,以评价人群免疫状况和免疫效果。
(5)实验室质量控制与管理。
各级麻疹实验室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世界卫生组织麻疹实验室认证标准,合理配置相应设备和技术人员,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职能考核和实验室检测质量现场认证,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
4.开展麻疹疫情的预测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网络直报系统麻疹疫情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及时发现暴发疫情。同时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历年麻疹疫情资料、接种率及人群免疫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当地麻疹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门应根据预测结果,及时制定和部署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三)暴发疫情控制。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暴发是相对的,只要麻疹发病超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为单位,在10天内发现2例以上麻疹疑似病例;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10天内发现5例以上麻疹疑似病例时,应视为暴发疫情,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核实疫情,明确诊断。
县级以上调查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疫情,开展相关调查,结合病人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资料等进行初步诊断。采集现症病人的血清标本,及时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检测,明确诊断。
2.开展病例调查与搜索。
当发生麻疹暴发,对每1例麻疹病例都应进行调查。麻疹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内容包括病例个案调查、当地人群麻疹疫苗接种状况、居住环境、人口流动等内容。同时对当地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
3.及时开展应急接种。
当发生麻疹暴发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居住地周围的易感人群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应急接种应根据麻疹疫情的流行特征和当地免疫状况等,确定应急接种范围和接种对象,并在短时间内完成,接种率应达到95%以上。应急接种的实施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4.加强疫情监测。
要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厂矿、大型施工工地等集体单位疫情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到相关单位核查晨检记录或出勤记录,及时了解因病缺课、缺勤或医疗机构集中就诊情况,并进行相关流行病学分析,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加强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疫情蔓延。
5.做好疫点消毒及个人防护。
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对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处理。托幼机构、学校、影剧院等人群聚集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空气流通。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及时接种麻疹疫苗。
(四)加强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
1.对麻疹病例进行在家或医院隔离,减少与他人接触,原则上隔离至出疹后5天,并发肺部感染者延长至14天。同时应加强麻疹病例的护理和治疗工作,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2.密切接触者包括患者的看护人员、家庭成员,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里的同班者或处在同一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中的人群。对密切接触者自接触患者之日起21天内,进行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其与他人接触,一旦出现发热、出疹等症状和体征,要立即报告。
对无麻疹疫苗免疫史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接种麻疹疫苗;有条件者可先注射免疫球蛋白,4周后接种麻疹疫苗。
(五)预防医院感染。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具有发热、出疹等症状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收治麻疹患者的医院必须具备隔离条件,独立设区,病房内通风良好。认真落实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避免发生麻疹的医院感染。
(六)开展风疹控制工作。
风疹与麻疹流行病学特征相似,临床不易鉴别。风疹的发病增加麻疹监测和控制工作的难度。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在开展消除麻疹活动的同时,应有计划地开展风疹控制工作。
(七)开展健康教育。
要把麻疹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利用预防接种日和其它公众聚会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向公众宣传消除麻疹策略和措施,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方法,鼓励其自觉接种疫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加大经费投入。
消除麻疹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保证达到本行动计划所要求的目标和工作指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除麻疹工作,将消除麻疹所需经费列入专项工作经费。在保障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的同时,将消除麻疹需增加的疫苗及注射器购置经费、工作经费和冷链装备补充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补助。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
建立消除麻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药监、教育、建设、广电、科技、公安、计生、宗教、民委、疫苗生产企业等部门和单位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共同开展消除麻疹有关工作。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麻疹疫苗常规免疫、强化免疫、监测和疫情处置等工作经费。会同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免疫规划和消除麻疹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学校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对未接种疫苗的儿童要及时补种麻疹疫苗;指导教育部门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协调其它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做好消除麻疹相关工作。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方式,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保健单位和乡村卫生院(室)从事免疫规划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逐级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防治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支持。
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上消除麻疹的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在资金、人员培养、冷链、实验室设备等方面支持,促进我国消除麻疹工作进程。
(五)开展消除麻疹的应用性研究。
国家和地方都应针对消除麻疹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包括流行特征、免疫策略、免疫效果评估、实验室快速检测等,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为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五、督导和评价各地每年都要组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对实施效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卫生部将对各地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47 号

  现公布《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证监基金字〔2005〕113号),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