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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04:53:18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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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计划、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许可证书。其中,本市以外单位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具有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许可证书。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非本市单位实行资格证件审验登记制度。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见附件)。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要求的,计划、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由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上报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桥梁、立交桥;
2、铁路干线的重要客货运枢纽车站、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4、Ⅱ级以上机场;
5、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
二、能源工程
1、Ⅰ级水工建筑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及大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及其变电站、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信工程
1、市级以上的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的主机楼。
四、生命线工程
1、城市大型供水、供热、燃气工程的主要设施;
2、城市的市控粮食加工厂和粮库;
3、三级医院(500张床位以上)的门诊楼、重要医疗设施及血库等。
五、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2、重要的军事工程;
3、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位于Ⅶ度和Ⅷ度烈度区的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8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
2、市级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的主要用房;
3、容纳1000人以上大型影剧院、10000人以上体育场馆,1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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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明政[2001]文16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项目单位:
现将《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对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项目
1、目标管理项目的确定。目标管理项目是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目标责任的项目,由二个部分组成:一是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计委、前期办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二是经市计委、前期办筛选认为必须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
2、目标管理项目的分类。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求,目标管理项目分为竣工投产(或部分竣工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以及前期项目4个类别档次。
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项目目标分类将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其中,各县(市、区)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3项,即各县(市、区)每年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2项;永安、沙县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5项;尤溪、大田、宁化、将乐不少于4项。市计委、前期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目标制订和下达
1、目标制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制订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工作各阶段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加快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调整、确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目标下达。市政府以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设置项目目标和投资目标。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和具体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组成,有关项目目标中的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标准执行。投资目标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目标实施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市政府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指标,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照目标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抓项目工作机制,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抓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分解。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里下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把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资金及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强化计划目标执行的动态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期、高效完成。
3、项目管理。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规、制度和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把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有关制度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重点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监督与服务
市计委、前期办要加强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每月定期将目标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市计委、前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要主动地予以协调和解决,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欠拖不决,造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困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标检查与考核
1、目标检查。市计委、前期办要充分履行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目标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质量目标检查采取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业绩登记检查的方式进行(业绩登记检查办法另行下文)。
2、考核评价。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
3、奖惩。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立功竞赛制度,对目标完成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制订。对目标完成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施工、监理、设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范围、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