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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36:36  浏览:9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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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1988年7月27日,商业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商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对于向商业主管部门承包、租赁的商业企业(含粮食、供销,下同)进行承包、租赁责任制审计,以及大中型商业企业内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自身的承包责任制审计。
三、各级商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都要根据所属承包、租赁企业单位的情况,户数及根据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同级审计机关的部署要求,将需要审计的户数纳入审计计划,按年报上一级内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四、对承包、租赁企业承包、租赁前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基数或标底的确定,承包人、租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条款的签定等,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机构,依据国家各项政策规定,按各自应负的工作责任进行。审计机构有权督促和抽查。特别是对评估资产、确定基数或标底的依据是否合理合法,应当注意抽查监督。大中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业自身的承包审计工作,并对承包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承包、租赁企业的审计,主要是对承包、租赁企业承包期间和承包租赁终结的审计,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专项审计(如违纪审计、任期目标责任审计、组织审计调查等)。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按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六、对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的依据是国家的方针政策、经济法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承包方、租赁方)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条款。主要与经济指标有关的内容。
(一)审计资财现状的真实完好程度,商品库存结构是否合理。
(二)审计承包、租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经营期间的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侵犯国家、集体资财的行为和重大的损失浪费。
(三)审计承包、租赁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的程度,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有无偏离合同的重大问题。
(四)审计经营期间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是否照章纳税,应提应摊的基金、费用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潜亏挂帐问题。
(五)审计对承包、租赁期间资产的维护和增殖是否合规合法。
(六)审计各期分配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企业自留、职工应得是否按合同兑现。
七、审计时并要注意承包、租赁期间由于政策变化对签定的合同条款发生的影响,审后提出意见或建议,以维护和保证企业所有者与承包、租赁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对企业承包、租赁前的财产清查、悬帐(案)处理、基数或标底的确定需要审计,或双方有争议需要进行审计时,需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九、对承包方、租赁方企业的负责人,提前离职时,须按商业部(87)商办字第5号下达的《商业企业经理(主任、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调离。
十、各级商业内审机构,对承包、租赁企业的审计,要贯彻审计监督与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帮助发掘潜力,改善经营、提高效益,维护国家集体资财的安全和运用的有效。对企业在改革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有利发展生产,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开辟财源的正确措施要给予支持。
十一、要尊重和维护承包者、租赁者在承包租赁期间合法经营的自主权。尊重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对承包、租赁企业行使各种管理监督职能。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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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商业部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



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工作也有不利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关心群众生活,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此后,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陆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据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统计推算,从一九八○年到一
九八七年,八年间,仅通过工人调动的办法即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二百多万人。但由于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人数较多,加上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分配、知青回城、异地结婚等因素,还在继续出现新的夫妻两地分居。因此,目前工人中夫妻两地分居的仍然为数不少,其中大部分是家居农村的。

当前,限于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单纯采取“农转非”的办法是难以解决的。为了积极帮助老工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根据当前的可能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组织好工人调配工作,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希望你们进行一次内部调查,摸清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状况,区别家居城镇、农村、省内、省外、工龄长短,有计划地开展互调工作。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凡生产、工作离得开的老
工人,本人要求调动同爱人团聚的,有关企业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帮助他们调到配偶所在地域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调入地区要积极接收安置。对于家庭基础在大城市,单身在外地的老工人,有关大城市应适当放宽政策,允许他们分期分批地调入;对于工龄较短、夫妻两地分居时间不太
长的,可以采取组织对调等办法,在控制大城市不过多地增加人口的情况下,设法帮助他们与亲人团聚。
二、在现行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政策内,注意解决老工人的困难。按照现行规定,在“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控制比例内,各地区要切实安排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逐步解决他们的分
居问题,特别要尽先解决那些已经在城市无户口居住多年,农村已失去生活条件的老工人的家属落户问题。
三、适当放宽对老工人的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男工年龄在五十岁、女工在四十五岁以上,家在农村、生产又离得开的,本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退养回乡与爱人团聚。允许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所
在城镇从事临时性工作,不转户口、粮食关系。老工人在退养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在此期间不参加调整工资,待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农村,届时由用人单位将其子女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准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以上意见,请你们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办理。办理时,应当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进行,防止一哄而起。劳动、公安、粮食(商业)厅,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务求把好事办好。



1988年3月3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12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推动各市、县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切实加强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全省19个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12家重点耗能企业: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盛水泥有限公司、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口电厂、三星(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海南中海油气有限公司、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二)考核内容。
  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相应设置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合计满分为100分。具体按以下办法计算得分:
  1.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
  以市、县政府和12家重点耗能企业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市县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6〕102号)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根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市、县年度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指标,计算年度节能目标完成率。市、县政府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为满分,满分为20分;重点耗能企业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为满分,满分为40分。
  2.“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
  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市、县年度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12家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指标,累加计算“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达到或者超过“十一五”相应年平均进度的为满分,满分为20分;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进度完成率达到或者超过“十一五”相应年平均进度的为满分,满分为30分(制定分年度节能目标的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按企业确定的分年度节能目标累加计算)。
  3.节能措施落实指标。
  对市、县政府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12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30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 -79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4月1日前,市、县政府和12家重点耗能企业将本市、县和本企业当年的年度节能目标、上年度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三)考核工作组听取被考核单位情况汇报,完成现场核查、重点抽查和审查有关材料等后,形成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
  (四)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交由省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海南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琼组发〔2006〕4号)等规定,作为对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县政府,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暂停对该市、县当年新建(改建、扩建)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并抄送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省政府通报表扬,进行表彰奖励。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暂停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暂停核准和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五)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六)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一)上年度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其未完成的节能任务分摊到以后年度完成。
  (二)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中的有关考核内容,需提供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


附件:
http://www.hainan.gov.cn/code/manager/download.php?file=2008/09/4704/1222305857.doc
1.2007年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
2.2007年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