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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干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12:42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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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干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总干部部 国务院人事局 等


总干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58年9月7日,总干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

各军区、各省军区、上海警备干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过去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律按照本规定处理”。现将执行这项规定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以下简称供养干部),应由当地军区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根据该项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退休条件进行一次审查。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按照军官退休规定换发退休证明书,并核定应领退休生活费的标准。对原来因病批准供养而现在健康状况已恢复正常,年龄上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当地人事部门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分配适当工作,在级别待遇上可按照转业干部处理,但不再发给转业补助费。如有的不能分配工作的,可由当地军区给他们办理复员手续,发给复员生产资助金,由当地民政部门安置他们参加适当的劳动生产。
对个别原经批准供养的班级以下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退休生活费按照副排级的薪金标准计算发给。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复员处理。
二、供养干部中的副营级以上干部,在核定退休生活费和给予荣誉职务时,可以参照大尉以上军官处理。
三、供养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他们的家属原享受的供给制待遇及公费医疗待遇一律取消。
四、供养干部在军官退休规定公布前已经病故的,对他们的亲属,不再按照该项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发给亲属扶恤费,不再保留原来的供给待遇。生活有困难的,可由当地民政部门在优抚事业费内给予定期定量的补助。在退休规定公布后病故的,应按规定发给他们亲属抚恤费。
五、供养干部在改按军官退休待遇后,粮、油、棉、布,干部本人可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应标准供应,对于身体病弱的,在细粮供应上可酌情予以照顾。家属与当地群众同。
六、各地在改变供养干部的待遇以前,应根据他们居住的情况由所在县、市组织他们进行讨论,并负责具体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改变待遇执行的时间,各地可根据准备工作进行的情况,自行决定。但至迟应于本年十月份起执行。以往中央和地方有关供养干部的各项规定,即行废止。
以上希结合各地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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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上公务车政府采购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第十二版
首次发表时间:2005年04月12日
作者: 谷辽海

网上政府采购公务车是指采购主体通过互联网发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信息、接受供应商网上投标报价、网上开标以及公布采购结果的全过程。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许多省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纷纷在互联网上实施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随之而来的是网上政府采购纠纷案件和相关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有些争议完全是属于法律空白造成的,有些则是采购主体有法可依但违规操作引起的。我们这里所提到的则是属于后一种情况。本文试图从网上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实例着手,分析采购主体有法不依的情形,而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2005年1月12日,采购人南方某市公安局因执行公务需要采购6辆捷达汽车,要求标配,2辆车身颜色为白色,装警灯;1辆车身颜色为黑色;3辆车身颜色为银灰色,均为手动挡。1月12日,采购主体将采购信息在该市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发布,这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务用车网上公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信息公示后的第二天中午,即1月13日12时截标。供应商交付汽车的时间为发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1月18日,该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9.8万余元。

笔者注意到,该采购主体在此次采购活动的前几个月,还从网上采购了两辆爱丽舍轿车。2004年9月3日,采购主体将采购信息在该市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示后的第三天即进行截标,9月8日12时许,某供应商即交付两辆爱丽舍汽车,总计价款为25.2万元。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还没有将网上政府采购规定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但现行法律对类似前述的公开招标采购行为还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前述所介绍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主体所进行的两次不同时间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行为,所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指定品牌和违反等标期的法律规定。前一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政府采购公务车指定品牌的做法严重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为违法行为,笔者将另行专题来讨论。本文主要是谈后一问题。

法律要求招标人必须为投标人提交投标书留有最低限度的时间,确保投标人及时对其招标意向作出响应,避免因时间过短或者过长而给招标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投标截止日期是指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国际上一般称为“等标期”。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40天,紧急情况可以缩短到不少于10天。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为36至52天,紧急情况可缩短到15天。还有,投标截止日期与政府采购市场是否开放有关。如果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对外开放,期限就应规定得长一些,因为采购信息传递给外国供应商需要时间。

前述某市公安局的两次采购行为均与我国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相背离。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截止日期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相一致,两法规定所不同的是采购对象。然而,我们所看到的这两次公务车采购的等标期,一次只有1天时间,另一次则不到3天时间。

在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类似本文所介绍和分析的网上公务车政府采购,采购主体不遵守20天投标截止日期规定的现象非常普遍。招标采购程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将严重影响到采购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样的采购活动需要引起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亟须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1991年10月5日,国务院

一、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
二、中国司法部门根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目的是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结合劳动改造,对犯人进行职业培训,为他们刑满后的社会就业创造一定的条件。这与一九五五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的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一致的。
三、参加劳动的犯人在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国营企业工人一样,享受相同的劳保福利待遇。
四、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劳改产品,也不得让其他贸易公司代为收购用于出口,监狱不得向外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
五、监狱不得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六、如发现任何部门或企业出口劳改产品,海关有权扣留,没收其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的处罚。
七、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的工人(包括家属子女)从事生产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