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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证明对象/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6:27:19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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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证明对象
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 王胜宇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起诉将提出一定的证据,被告人进行答辩、反驳或者反诉时也会提出一定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提出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从本质此言差矣这种主张又是直接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程序事实相联系的。所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仅是一种手段,是一种为了天津市得胜诉的手段。因此,所谓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具体地说,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要在事实。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总是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相关联的。基于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分歧而产生的诉讼表明,权利义务暂时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诉讼过程的推进,目的就是要使这种不确定状态逐步明确,并借用法律的强制力使之付诸实施。证明的任务就在于要用证据查明当事人之间到底有无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如何?为什么权利义务会出现分歧?分歧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现状如何?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值得变更。谁真正,享有,谁确定负有义务。按诉的种类分析,在确认之诉中,应重在证明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在变更之诉中,应重在证明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消灭、变更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在给付之诉中,应重在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现状,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等等。
2.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二是指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前者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于赡养、追索抚育费、扶养及损害赔偿案件就具有重要的影响,亟须加以证明。后者主要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实虽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实体问题的正确解决,因而也属于证明对象。这类事实包括:(1)有关当事人条件的事实;(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3)有关审判组织形式的事实;(4)有关回避的事实;(5)有关审判方式的事实;(6)适用强制措施条件的事实;(7)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等等。
3.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否作为证明对象,理论界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证据有证明手段,对证据事实本身的审查核实,归根到底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不能证明手段和证明对象混为一谈。笔者认为,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就涉及到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查证属实”的过程就是证明过程。在审判实践中,是常把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特别是遇到使用间接证据时,就更应把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之一。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要求援引某国法律来解决纠纷时,该项外国法律应作为证明的对象。另外,我国地方性法规较多,审判人员不可能全部了解,如诉讼中涉及到地方性法规时,有时也会成为诉讼证明对象。
以上事实是民事诉讼中一般要加以证明的对象。但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些事实的全部或局部也可不必用证明去证明即视为成立。有人又称之为无需证明的事实。显然,无需证明的事实有:
1)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2)预决的事实;
3)推定的事实;
4)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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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政办〔2006〕6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区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濮阳市城区内有限制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为充分尊重广大人民意愿,营造春节欢乐、祥和的气氛,我市城区内实行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买卖、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北环路以南、站前路以北、濮上路以东、东环路以西)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七,每日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可以全天燃放。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必须先到市公安消防部门报批、安监部门备案,获准后由我市经省公安厅批准的专业燃放队承办焰火的燃放。没有申报的不准举办,活动场所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举办,未制订切实可行工作方案的不准举办,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准举办,燃放时间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不准举办。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经营单位安全经营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消防安全。要保证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的完整好用,性能可靠,确保人员、装备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快速反应,迅速出动,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和提供网点布设方案。
工商部门负责根据批发经营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和禁放区域、场所的管理工作;各居住小区由其业主委员会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也可约定本居住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基层公安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安全燃放的监管,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好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
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50米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100米范围内;
(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公园、游园及草坪;
(六)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七)住宅区室内、楼道及阳台;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五条 在燃放期间,各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场所要实行责任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节日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家属区及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有限制燃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燃放,确保安全。
第七条 本着严格资质、归口经营、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市城区内设立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即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成立的烟花爆竹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业务。
第八条 批发企业必须从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有产品生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禁止收购和销售非法生产厂家的产品,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第九条 罚则:
(一)阻碍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机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机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农机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今后各区县、各单位粮专资金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均应执行此细则规定,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专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93)财农第99号《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粮专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及资产登记等资金运行过程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财政安排、地方财政配套的粮专资金,及引导、启动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
第四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应有利于建设项目的落实和效益的发挥。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为主要目的,通过资金、技术、物资的投入和其他配套措施,使粮食生产基地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较大提高,粮食的产前、产中、产
后服务体系有较大发展,农民收入有所提高,并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样板。
第五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挥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粮专资金,由中央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60%。县(区)级财政的比例不少于中央和市负担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中央和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列专款安排;县(区)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以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八条 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投资比例,引导乡、村集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保证集体自筹资金的落实。
第九条 乡、村集体自筹资金纳入项目建设资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十条 粮专资金的投入,每1-3年为一投资期。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最终审定实施规划,及前一投资期的项目管理情况下达指标,指标的下达要体现奖惩原则,将竞争机制引入项目管理之中。
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市将指标下达项目县(区),第一次预拨财政资金的8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将剩余的20%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要保证项目的落实,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和挪用。对县(区)以下的项目资金,一般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项目在县(区)级,资金由县(区)财政直接拨付。
乡(镇)财政要掌握先筹后用原则,在集体自筹资金筹足后再安排资金,确保自筹资金筹足用好。
第十三条 要加强粮专资金会计核算,年终必须认真编制决算报表,随同财政支农决算报表逐级上报。

第四章 项目县(区)、项目区及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县(区)是对粮专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动员乡、村集体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负责对投资形成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确定项目区的原则是:
我市项目区的确定原则上和基本粮田保护区保持一致。在“七五”期间建设的粮食生产基地基础上,选择人均基本粮田多,商品率高的乡(镇),划定300万亩粮食生产基地,作为我市的项目区。
对于乡(镇)优先安排建设的原则是:
(一)重视发展粮食生产,农民有种粮积极性;
(二)粮食生产潜力大;
(三)人均粮田面积较大,粮食商品率高;
(四)财政有匹配资金能力。
第十六条 根据资金使用相对集中的原则,项目县(区)的确定根据各县(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规划,分期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区连续投入1-3年,保证建设一片,完成一片,形成规模效益。
第十八条 粮专资金主要投入在项目区以内。为项目区建设服务的辅助性、配套性项目,确有必要在项目区以外建设的可少量使用。
第十九条 确定项目区可实行投标、招标的形式,以调动乡、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粮专资金项目内容:
(一)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发展节水工程,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建设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和维修网点;加强水利科技推广网络建设。
(二)加强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良种繁育体系的建设;重点建设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体系和建立名特优新良种繁育体系。
(三)根据小麦、玉米实现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的要求和各地经济条件,推广相应的配套农业机械;提高水稻和小杂粮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建设农机维修网点和服务体系;
(四)加强地力的培肥和中产田改造建设;
(五)加强农业、水利、农机实用新技术和绿色证书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和生产经营者的素质;
(六)建设为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服务的经济信息网;发展粮食产后流通和深加工配套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确定粮专资金建设项目,必须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提高项目区的粮食综合能力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第五章 项目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组成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办公室,共同负责。
各部门的具体分工是:
(一)财政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牵头和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商定分地区资金使用指标,按商定的指标安排年度预算指标,落实配套资金;审查、汇总部门项目规划,组织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审定下一级项目规划和共同审核报送本级项目规划;督
促规划实施,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定,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及时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立资产档案登记。
(二)农业、水利、农机三个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审查部门项目规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收集、整理编报各种技术设计资料、表册;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验收竣工项目;建立资产登记档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粮专资金项目实行分层次管理。市粮专资金投入为总项目,项目县的建设为分项目,项目区的建设为子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共同组成粮专资金项目立项单位;市财政、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的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位负责,立项单位通过审批项目规划的形式明确总承包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县的财政、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分承包单位;项目区涉及的乡(镇)为子承包单位。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子承包单位向分承包单位负责。负责人通过签订协议或承包合同明确。分承包单位应根据总承包单位审批同意后的项目规划落实各自承
包单位建设任务。

第六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选择由立项单位根据国家粮食发展总体规划和资金供求情况及前一投资期项目管理情况,确定每一投资期各项目总承包单位的粮专资金意向指标,总承包单位根据意向指标确定项目县(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方案设计:总项目的方案设计内容,由立项单位制定,方案设计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分项目、子项目的方案设计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制定,方案设计工作由分承包单位和子承包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方案按下列程序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对总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由总承包单位对分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三)由分承包单位对子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项目评估内容包括:
(一)技术可行性;
(二)组织体制可行性;
(三)财务可形性;
(四)经济可行性;
(五)社会可行性;
(六)生态可行性。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分承包单位上报项目方案进行审查批准。方案批准后,项目正式成立。
第三十条 分承包单位每年6月份向总承包单位反馈一次粮专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反馈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检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立项单位定期对项目县、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典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总承包单位定期对项目县、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参加主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分承包单位要经常对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四)检查验收中发现未达到投资期整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协议或承包合同要求的承包单位,实行扣减指标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要建议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五)对圆满完成实施规划、协议或承包合同的承包单位,给予增加投资指标奖励。

第七章 资产登记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建设,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按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完整、保值、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粮专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内容:
(一)粮专资金项目县、项目区及项目设计方案;
(二)粮专资金具体实施情况;
(三)粮专资金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粮专资金项目效益情况(建成后连续三年的效益情况)。
第三十四条 粮专资金项目档案要设专人管理,说确责任,作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农机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9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