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论青少年犯罪被害及预防/袁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3:49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青少年犯罪被害及预防

袁栋


[摘要]
青少年犯罪现已成为一个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它涉及到社会、家庭、学校及青少年自身的方方面面,也反映出我国当前在各方面的问题和漏洞。它呈现出犯罪手段残忍化、多样化、高智商化、性质恶劣化、年龄低龄化的趋势,并大有方兴未艾之势,一次次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留下了沉重的思考。青少年正是其各方面形成的关键时期,其心理和生理都趋于成人化,并且易受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的负面现象的影响。从小青少年受父母的影响和不良家庭环境的熏陶,很容易形成畸形性格和逆反心理,而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手段对这方面的问题处置也是蜻蜓点水,甚至有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社会中阴暗的一面也多为其犯罪提供了场所,并提供其发展和泛滥的温床。针对上述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和现状,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家庭、学校共同联手,共同打造青少年犯罪的防火墙,从根源上掐断其苗头,让其滋生的温床无处可生,从途径上堵死青少年犯罪的各种通道,从犯罪现状要做到打击和改造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打击要有威慑作用,改造要做到杜绝再犯罪的效果,做到齐抓共管,绝不能顾此失彼,既要从大局出发,又要从小处着眼,既要有整体的改革,又要有部分的修补,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各种手段,对青少年犯罪的源头、途径和现状进行有效的预防、杜绝和打击。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现状 被害 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特点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
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一是犯罪主体低龄化。据有关数据分析,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以济南市为例,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二是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
(2)犯罪行为:一是团伙性明显。由于青少年主观独立性较弱,有渴望友情,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二是“五性”突出。青少年群体兴趣爱好广泛,情感丰富,常对许多人、事物和社会事件产生情绪反应,由于青少年情绪的冲动和不稳定,导致了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作案,他们往往是结伙行动、一起作案、一拍即和、一哄而起,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的特点。例如某中学两名13岁男生偶然翻到了家长藏在家中的黄色录像带,二人看完后即模仿录像中的行为将邻居的少女轮奸。三是智能性趋向。由于青少年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青少年犯罪行为开始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开始显现。青少年在犯罪中所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并越来越多地采用现代化的一些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例如伪造证件、信用卡,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盗用他人密码,窃取钱财。并且犯罪青少年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作案前精心准备,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和转移证据。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3)犯罪类型:从单一的犯罪类型向成人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类型发展。有一个未成年人,仅仅因为自己的姐夫没有给钱买衣服,就起了歹意,他购买了绳子从窗户里爬进去把姐夫勒死,还伪装了现场。随着青少年需求的泛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出现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2、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1)个人主观原因:①青少年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自身的素质,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里素质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②生理上的不成熟性。青少年的这个时期是他们最喜欢结交“志同道合”朋友的最佳时期,尤其是那些在遭遇家庭离异以及在学校成绩不好而被老师贴上标签的双差生更容易组合在一起,试图找回被家庭和学校剥夺的自尊心和关爱。由于青少年们大多数文化水平低,对事物辨析能力较差,对外面精彩的世界的诱惑抵抗不力,再加上他们要去寻找精神上的刺激去弥补心灵上的空虚和内心上的寂寞,还有,他们在不良文化、亚文化、暴力文化等影响下,追求极端的个人主义、英雄观和低极主义的物质欲望观,在这么多不良诱因的驱使下,他们大脑装的全是一些“哥们义气”,“老大观”、“为朋友,两肋插刀,在所不辞”“有富同享,有难共当”等等。由此,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他们只能以身试法。③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 。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时期,由于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所以他们活动方面的能量接近成年人。但是,青少年又由于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因此,具有较大冲动性。因而,他们的激情往往突如其来,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发犯罪。
(2)社会客观原因:
①社会丑恶现象、社会转型期带来的诸多问题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青少年犯罪是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有史以来最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新旧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复杂过程中,社会内部蕴藏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竞争加剧,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滋长,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以及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青少年幼小的心灵种上了虚荣的种子,于是小小年龄就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讲攀比的现象经常发生,可又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无法满足,就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物质欲望而疯狂作案。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一手硬(物质文明建设),一手软(精神文明建设),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大量非道德化现象。社会道德是社会控制的重要资源,对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社会非道德化现象使这一控制资源流失,出现了信仰危机和道德滑坡,对青少年产生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
②家庭教育不到位。主要表面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父母不和,经常吵架,秽语连篇,甚至相互殴打,在家乱摔东西,互相揭短、指责从不回避孩子,从而给孩子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养成孩子粗暴易冲动,处事不冷静,容易偏急的性格。
第二,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又不能正确对待,不是通过自身的艰苦、勤奋去努力改善困难,而是经常抱怨社会,抱怨他人,不注意教育孩子正确地对待金钱。当孩子要花钱而家长不能满足时,不是正确引导,说服教育,而是粗暴的予以拒绝,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孩子去偷去抢,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三,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待子女的过错及不理想的学习成绩,不是耐心细致地说明教育,而是非打即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不过问孩子的成长中的一切问题,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在这种“高压”强制下,形成孩子的心理畸形发展。
第四,父母不能以身垂范,言传身教,自己行为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粗话、脏话连篇,自私自利,爱占便宜,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孩子从而耳濡目染,积久成习,从而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有一案例很能说明这一问题,有一十岁的花季少年杀死了自己卧病在家的亲奶奶,当问其为何要杀死自己的亲奶奶时,孩子回答,妈妈经常骂奶奶是老不死的,是家庭的包袱和累赘,杀死奶奶是为妈妈好,为家庭减轻负担。可见父母的言行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影响是多么重要。
第五,是父母及家庭过分溺爱孩子,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深入,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被视为家庭的“小皇帝”、“小公主”,一味满足孩子的多种需求,生怕孩子在生活中受到任何委曲和挫折,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思想的教育,娇生惯养,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恶习,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当自我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在生活中、学习中遇到挫折时,便自暴自弃,对周围的一切产生失望、仇视或敌对情绪,若引导不及时,便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③学校评价体系标准不够科学,引发学生养成许多不良行为。学校是继家庭之后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有的学校虽然开展道德教育,但内容和形式都比较陈旧,无法引起青少年的兴趣。在沉重的考试压力和枯燥的道德说教下,一些叛逆性较强的中小学生就以逃学来抵抗,而大学生则以放松乃至放纵来躲避。某些学校奉行棍棒政策,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形成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还有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只重视青少年学生的智育而忽视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有的学校甚至没开过法制课,更有甚者,少数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仅没能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体罚等。这样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再加上现在有的学校为了升学率、好名声,对青春期的孩子因为表现不良就开除,把孩子推向社会,致使他们没有了管束,破罐破摔,流落街头,结成消极性的非正式群体,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④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传播,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难度。电视、VCD、因特网等已进入寻常百姓家,这些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享受的同时,也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暴力游戏还会为青少年提供模仿榜样。此外,因网恋而导致的犯罪,及其他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的犯罪也不在少数。同时,沉溺于网吧与游戏厅的青少年还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
3、青少年犯罪的危害
(1)对被害者及其家人的危害。犯罪行为使得受害者饱受着身体和心理的痛苦。虽然犯罪分子被绳之于法,但受害者却仍要忍辱负重地生活在人们异样的目光和闲言碎语中。使被害者原有的正常生活遭到破坏,进而影响了家庭的幸福。
(2)对自己及家人的危害。青少年犯罪对于自身发展构成严重障碍,犯罪必然要付出惨重的代价。青少年本来要接受正常的社会化,但是如果严重刑事犯罪,必然要受到刑事处罚,中断了正常学业,等到出狱后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冷落或者漠视,生活工作没有正常出路的时候,他们很可能再次走向犯罪深渊。从他们犯罪的开始,就给家庭带来了危害,家庭蒙上一层阴影,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伤害和不安,使家庭因为他的犯罪而变得残缺,没有幸福可言。
(3)对国家、社会的危害。青少年的犯罪对于社会良性运行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青少年由于文化水平低,年龄小,阅历浅,作案时常常无所顾忌,胆大妄为。纵观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作案手段逐渐由原来的小偷小摸、小打小闹向持械抢劫、强奸轮奸、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方向发展,手段极为残忍野蛮,具有严重的人身危害性,极大降低了社会的整体安全感,特别是犯罪的侵害对象往往是比作案人年龄更小的青少年,受害人在未成年阶段所受到的此类伤害严重危及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其负面后果将不仅是暂时的,而且极可能持续一生。
二、青少年犯罪被害
1、被害者的类型
首先是性格孤僻,不合群的孩子,这些人在生活中独来独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而他们的单独生活,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便利、舒适”的犯罪环境。犯罪行为的“成功”使得犯罪分子更加频繁地对这部分人群实施犯罪。其次是露富的群体,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不良现象极易影响当代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讲攀比的现象经常发生,可又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无法满足,就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最后是单身女子等,她们衣服的过于暴露,以及华丽奇异的服装,容易让不法犯罪分子对其产生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年轻年龄层女性被害人比例远较男性被害人为高。台湾的资料显示未满12岁到未满40岁各年龄层的男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男性被害人的比例均较同年龄层女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女性被害人的比例为低。如18岁到24岁男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男性被害人的6.71%,而女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女性被害人的13.35 %。
2、被害者的状况
多数被害者遭遇侵害后会感到恐惧,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被害女性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呼救的只占23%,而大多数女性选择沉默,让犯罪分子更加肆意妄为的疯狂作案。而旁观者的漠视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1、被害人自身预防
学习自我保护知识,提高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防范侵害能力,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培养和强化公民的防害意识
一方面使公民认识到犯罪存在的必然性,培养防害意识。犯罪这种最复杂的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目前社会形态下,犯罪的根源仍然存在。资本主义者甚至认为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认为犯罪将与人类社会共存亡。的确,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和社会要想铲除犯罪是不可能的,充其量只能调整政治、社会、经济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将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另外“任何犯罪行为的产生,除犯罪者的主观故意外,还必须有其他条件。没有一定的相应条件,犯罪行为很难实现。而被害人方面的某些因素往往成为犯罪的某种条件。”因此,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增强防害意识,消除自身防害的隐患,防止犯罪行为侵害自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另一方面要强化公民的防害意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有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是正常的,有一定的犯罪的数量的发生是必然的,甚至有学者认为犯罪是社会的安全阀,认为犯罪可以缓解矛盾,促进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因此,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要想使自己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必须要加强自己的防害意识。预防防害就是要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的外部因素和条件,积极主动地为犯罪制造障碍。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犯罪分子加害于我们的犯罪行为的难度越大,我们自身被害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这种犯罪的障碍使得犯罪行为不可能实施,则我们就不可能被害。
第二、社会要加强被害预防的方法教育
被害作为一个不吉利的概念,尤其是将被害与自己联系起来时,人们更不愿在这方面多想。因而,大多数幸运的未遭受过侵害的人,总想着自己与被害人无关,也不愿去想被害之事。所以,人们对被害者为什么会被害问题知之甚少。因此,国家应提倡对被害问题进行研究,然后通过有效的方式,让普通公民都明白,犯罪只有潜在的犯罪人还是不够的,只有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犯罪分子发现适合于自己的侵害对象以后,犯罪才有可能转变为现实。另外,国家还应该让公民了解什么时间易发生何种犯罪,什么样的地点易被不法分子选为作案地点,还有什么样的人容易遭受哪种犯罪的侵害等,以便使公民明白预防犯罪的各种有效途径,并在生活中有意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以防被害。
第三、增强被害的过错责任感,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首先,要增强公民对被害人过错的认识。面对各类犯罪行为,人们往往表现为百般责骂、口诛笔伐而对于被害人则是无限的同情与关爱。对于有过错的受害人,更应帮助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过错,分析其原因。这可以帮助被害人吸取教训,以防再次被害,同时也能让广大民众原来受害人也是有过错的,从而从中吸取他们的教训,自己小心谨慎以防患于未然。其次,建立被害人责任机制。这是从另一个方面强调人们应该对预防犯罪担负起属于自己的责任。以此强化社会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责任。
2、学校预防
学校预防首先要通过培训和再教育等途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尤其是优秀的品德和法制观念,只有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人才;其次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道德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和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同时不忘加强对后进学生的帮助教育和关心,取消开除制度,不能把“双差生”推向社会犯罪的边缘;第三要坚持开设法制课,给学生普法, 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编写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教材,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接受能力,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根据儿童的特点可编写成法律连环画的形式让他们逐步建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培养法律意识,使学生逐步弄清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犯罪给个人及家庭带来的危害是什么,逐渐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让青少年学生除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系统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人生观、世界观教育。
3、家庭预防: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控告和检举。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本省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的权利。
对公民的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公民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以及其他认为方便的形式举报。
举报应当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主要违纪、违法行为和有关证据等。
受理举报的国家机关要为公民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应当设置专用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建立专门举报接待场所等。
第五条 公民举报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和住址;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 受理公民举报的国家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公民的举报应予接受。属职权范围内的,应认真处理;对应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举报案件,应自收到举报后七日内移送上述机关处理。
第七条 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接受举报,应向举报人说明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以及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对待公民的举报,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审查决定受理或转往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收到举报后七日内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转往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的举报,应自收到举报后七日内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署名举报人。
第九条 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与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联系,依法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 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中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
违反前款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新闻报道或其他形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身份。
违反前款规定,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的,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查实,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举报人因举报受到错误处理的,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查清事实后应建议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将采纳情况通报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管辖权限直接予以纠
正。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检察建议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因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应及时给予法律保护,制止并查处侵害行为。
因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遭到侵害的,侵害人必须赔偿损失;侵害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应对受害人给予补助和照顾。
第十七条 对举报违纪、违法行为有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十八条 对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或陷害被举报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举报时对举报人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0日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各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关系的决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原则上不再交叉。对低压电器等17种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见附件1)。同时,对食品电烤炉等6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见附件2)。以上决定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的部分项目目录。
2、部分需明确范围的产品目录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的部分项目目录
1、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2、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3、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
4、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5、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
6、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
7、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8、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9、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10、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
11、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12、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13、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
14、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15、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
16、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17、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附件2
部分需明确范围的产品目录
1、食品电烤炉类:
家用电烤箱产品(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2、内燃机类: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3、电线电缆类:
“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4、制冷设备类:
“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产品,以及“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5、橡胶制品类:
乳胶产品(橡胶避孕套)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6、电器附件类: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